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7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疑問13
( B ) 28 甲基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丙掛於客廳上之名畫。於查封後,乙基於返還所有權之執行名義請求返還該名畫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應依聲請之先後,逕行拍賣
         (B) 法院應因執行名義權利之性質,撤銷甲之查封,將名畫交予乙
         (C) 不能併存之執行聲請,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22 22:48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C ) 35 關於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職務外行為,依一般侵權行為救濟
      (B) 公務員職務上私法行為侵害人民時,依一般侵權行為救濟
      (C) 公務員之違背職務出於故意者,受害人應先依他法求償
      (D) 公務員之公法上職務行為致加害被害人時,可依國家賠償法救濟

公務員侵權行為,人民之救濟方式,似乎只有民法187、國賠法2、行政執行法41有明文規定!但為何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反而沒有明文規定?
由題意看,公務員侵權之救濟,依據救濟方式為何?法源為何?

不知雪有沒有理解錯~~
沒記錯的話
"侵權行為"乃是一種事實行為
除非這種侵權行為是公務員因公務上之行為所造成
且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者才會有訴願法之適用
非公法或職務上之行為...屬私法行為,只能依民法或國賠法追究
因公法上之關係而權利受損才有訴願.行政訴訟的可能
也就是說
如果是公法上之關係而受侵害的話就有民法.國賠法.訴願或行政訴訟可以救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2 23:10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啊,就是讀得有點混亂,後來查書加上以刑法所定的罪刑三階段理論,來解此題看看是否正確!

關於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救濟方式,
一、法源
民法186:(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依刑法罪刑三階段定義: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
(1)構成要件該當性
故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來定義「公務員的侵權責任」,若為個人之行為,則適用民法;若為「公務之行為」,則適用國賠法!
而稱為「公務之行為」須同時符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且「行使公權力」!
(2)違法性
公務員之行為,須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3)罪責
公務員之行為,須犯人民自由或權利,且有因果關係!

三,解法
此題「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僅是以國賠法第2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作為是否適用於國賠法,作選擇!
(A) 公務員職務外行為,依一般侵權行為救濟→不符合國賠法之「公務員執行職務」,故僅適用民法186或其他個人之侵權行為

(B) 公務員職務上私法行為侵害人民時,依一般侵權行為救濟→不符國賠法之「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亦僅適用民法之侵權行為

(C) 公務員之違背職務出於故意者,受害人應先依他法求償→依題意,應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故意違背職務,故符合國賠法之「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且故意侵害,故適用國賠法

(D) 公務員之公法上職務行為致加害被害人時,可依國家賠償法救濟→符合國賠法之罪責

所以,選項C,會錯誤!

以上解法,不知各位先進是否認用?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自解..給分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23 11:03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公務員之違背職務出於故意者,受害人應先依他法求償

這種題目叫文字陷阱題
這樣改就對了
公務員之違背職務出於故意者,受害人可依國賠法請求賠償
就只是這樣而已,很無聊的題目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2-24 01:29 |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B ) 28 甲基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丙掛於客廳上之名畫。於查封後,乙基於返還所有權之執行名義請求返還該名畫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應依聲請之先後,逕行拍賣
      (B) 法院應因執行名義權利之性質,撤銷甲之查封,將名畫交予乙
      (C) 不能併存之執行聲請,後聲請者應予准許
      (D) 法院應停止執行程序,靜待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參考如下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072702670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03:5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一題沒有法源依據,只有學理的強制執行競合問題(張登記書最後)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2:33 |
tom9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4 12: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一題沒有法源依據,只有學理的強制執行競合問題(張登記書最後)



28題法源依據在強制執行法17條

行政法基本概念是機關都要依法行政

不可能沒法源就撤銷

再來你們題目都沒看懂

名畫並不是丙的財產,所以才有返還所有權的問題

強制執行法
第17條(第三人財產不得執行)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
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2:5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8 甲基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丙掛於客廳上之名畫。於查封後,乙基於返還所有權之執行名義請求返還該名畫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甲基於金錢債權執行名義,先查封必須進行換價,及滿足
乙基於動產返還執行名義,取交即完成執行程序.但在後,
故發生甲的查封尚未拍定前,乙又來執行動產交付,此時:
因為兩種執行不相容:
1先執行優先說,由甲取得,乙只能另訴請求損賠.
2物權優先說,則乙取得.甲另外查報其他財產.
.........
強17條:
配合責任財產外觀推定,動產通常在債務人占有中即可推定為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並無實體權利的認定權力.
不動產則可以登記外觀推定為債務人所有.
...
所以真正所有權人才要去打官司(民事庭一般訴訟)確認動產是他的,再拿來執行.執行法院不會用17條去介入的.(因為沒有實體權利確定權力),不然向執行法院說明不就可以依17條去撤銷其甲的執行處分,還要再去取得執名再來執行?

以上請大大們指正!
6樓大大條文查得很快!..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21: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2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