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0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YO8035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問題練習-遺棄罪
甲女平日喜好去夜店狂歡,與諸多夜店認識的朋友發生性關係後發現懷孕,因不知胎兒生父為何人,甲在居住處自行產下一男嬰兒後,以毛巾包裹嬰兒並裝入手提袋,趁夜晚將嬰兒丟在較少有人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0:33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女應該論生母殺嬰未遂罪的不作為犯,感覺上把嬰兒丟在少有人出現的地方,
不僅僅是遺棄故意,應該還可以論殺人故意,就基於甲為生母,基於期待可能性的明文化規定,
而論本罪。

乙女就應該論294條的遺棄罪

不過,有趣的是,這兩條罪的刑罰,居然是一樣的,而且生母殺嬰罪的未遂犯應該還可以再減輕!!
那~~心地比較壞的甲女反而沒有受到比較重的處罰,怪怪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2:0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女不犯遺棄罪
,因為還有醫院可以救.(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沒有其他可救)
乙女主觀上...,有醫院可救,所以阻卻故意,且事實上醫院可救.(實務認為還有人去救助,即不算遺棄罪)
因為醫院和小孩有因為母親生產之民事契約關係在,要照顧.而乙女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不犯刑事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遺棄剛出生嬰兒是抽象危險犯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2:0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本題核心應在於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 表情 (今天有點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2:0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二百七十四條(母殺嬰兒罪)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甲丟剛生之女,行為評價上有丟之行為,為作為犯
因女未死,為未遂犯,按故意未遂行為檢驗:
1結果未出現
2有罰未遂
3主觀
...
273II未遂犯


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作為危險犯(抽或具,有爭論),但不論採何說,危險行為成立(丟在少人有出入)(必死機會大),着手就即遂,按故意即遂犯審查:
結果:有行為風險,且著手.基於民法有照顧義務.(撫養順位)
主觀:有遺棄故意
...
.....成立本罪.
競合:一行為犯二罪,想像競合.主文均列出罪名.
一行為,而遺棄和殺人同質法益,則法條競合.主文僅列出一條,另一條排斥其成立,以免重覆評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2:2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遺棄之方式,而行殺人之行為:
評價上:過去是搴連犯.
新刑法,則評價為一行為(實行行為重壘).
1數法益:想像競合
  2一法益:法條競合(如遺棄所要保護的法益和殺人罪同質)
.......
茲再補充,請大大們指正
294和殺人罪是否同一法益?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2:27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8 12: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女不犯遺棄罪
,因為還有醫院可以救.(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沒有其他可救)
乙女主觀上...,有醫院可救,所以阻卻故意,且事實上醫院可救.(實務認為還有人去救助,即不算遺棄罪)
因為醫院和小孩有因為母親生產之民事契約關係在,要照顧.而乙女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不犯刑事罪.


此說縱是實務見解無誤,惟此亦為廣受批評之見解。
最常見的舉例:
一老先生,育五子,長子棄之,二子養;按實務見解,長子無罪;
二子棄之,三子養;以本見解,二子亦無罪;
依序;只有么子可能成罪;
惟,么子若將之棄之於養老院或醫院,依此見解,么子亦無成罪之可能。
如此一來,此規定恐形同虛設,且與立法宗旨相左。

此說見解已漸成有力學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21:5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願聞有力說之出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22:5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社工員
對嬰兒大多以遺棄通報---遺棄罪
對直系親屬只要有人養不通報(294要件有爭議)
沒人養叫報警大多解決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19 08:21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女想到的是,甲乙對小孩有沒有成立保證人地位?
如果有的話,棄之不顧,應該就成立遺棄罪了吧。
就目前小女看到的實例,也大多是以遺棄罪移送或起訴。

這只是小女的小小見解^^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11:34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3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