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50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练习
甲携带五岁的小孩乙参加公司举办的户外踏青活动,到达目的地后,正当大家忙着生火烤肉时,
甲发现有一位小孩掉进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1:3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作为犯的客体错误?
甲想杀的是乙,但没有实现.
不作为犯的着手?等价理论..

按故意不作为未遂犯审查:按不作为犯审查或按未遂犯审查?(有无不能犯问题?)
因为结果没有出现,所以采未遂犯审查:但须引入不作为(须有作为可能和义务)
拟答:
按不能犯是误无为有之错误所生之犯罪未遂行为,根本不发生任何危险,则其客体错误,阻却构成要件,应论不能犯.
查本件甲虽想杀乙,但实为误甲为乙,而发生其误以为应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等价,此为重大无知的误会.
因此甲依刑法26不能犯,不罚.
(这么写,是否太精简了)(不作为=作为等价=人类行为=所以进入审查程序,但阻却在客观阶)
未遂犯程序:
1结果未出现
2有处罚规定+不能犯+中止犯规定
3着手(客观TB)(不作为=等价=作为义务和救助可能,在此引入)(误无为有的客体错误)(管见停在此,不罚)
4主观:故意
5违法:
6罪责:

...........
当然也可采:客体错误阻却故意,但那是误有为无,对这个有给予结果,而阻却故意.对无则生未遂.(但这是错的)
..
以上,请指正!(请原po要回答正确答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2:22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于 2009-11-16 11:37 发表的 刑法练习: 到引言文
甲携带五岁的小孩乙参加公司举办的户外踏青活动,到达目的地后,正当大家忙着生火烤肉时,
甲发现有一位小孩掉进附近的池塘里,而乙此时也不在身边,甲以为掉入水中的小孩是乙,
不过甲心想,平时这么不听话,就当没生过算了,于是当成没看到而离开。
可是,实际掉进池塘的公司内自己的工作劲敌丙的小孩丁,
不久,丁溺死于池塘中,问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1.客观上不具保证人地位
2.主观上具不作为的故意

所知重于所犯从其所犯 → 无罪。


表情 以上都是瞎说...只是把脑中的想法打出来。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3:14 |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先说明一下,这题目也只是参考另一题目所改编的
所以我自己也没有所谓的"正确答案"
而且连考试题目出来,也都只有所谓的"拟答"
所以只是希望有别人的想法可以互相参考

接下来是我自己的想法

甲不为救助的行为造成丁死亡的结果,是否该当故意杀人既遂罪(271 I)?
不作为=作为等价
但甲不具有保证人地位,构成要件不该当
不成立本罪

甲不为救助的行为欲杀死乙,却未造成乙死亡的结果,是否该当故意杀人未遂罪(271 II)?
甲对乙具有保证人地位
不作为=作为等价
着手,未造成死亡结果
故意
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成立本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5:42 |
miffy72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是我的想法~
甲对丁可能成立294第二项有义务遗弃致死罪
(一)客观构成要件
1.不作为犯
2.无自救力之人
3.保证人地位-危险共同体(户外踏青活动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危险共体???我直觉想到户外踏青在荒郊野外...)

(二)主观构成要件
1.13条第一项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之直接故意
2.客体错误>法定符合说>不阻却故意

(三)甲对丁成立294第2项 有义务遗弃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四)甲对乙虽有主观犯意,但未着手实行。刑法基于谦抑原则,不处罚行为人内心之思想,
    故甲对乙不构成犯罪。

以上,有错请指正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1-16 16:4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同团出游,相互间有无危险共同体?值得研究.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6:5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比较棘手的是对保证人地位之误无为有
加上对一个无履行义务之人以予不作为会跟直接杀人罪等价??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7:12 |
ryulullul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老夫将题目化简单一下
甲乙为母子。甲误丁为乙而不救丁,丁死亡。

不成立§271Ⅰ、15
无保证人地位(危险前行为!?)
成立§271Ⅱ、25Ⅰ
等价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
区别理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22:45 |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miffy724 于 2009-11-16 16: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是我的想法~
甲对丁可能成立294第二项有义务遗弃致死罪
(一)客观构成要件
1.不作为犯
2.无自救力之人
3.保证人地位-危险共同体(户外踏青活动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危险共体???我直觉想到户外踏青在荒郊野外...)

(二)主观构成要件
1.13条第一项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之直接故意
2.客体错误>法定符合说>不阻却故意

(三)甲对丁成立294第2项 有义务遗弃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四)甲对乙虽有主观犯意,但未着手实行。刑法基于谦抑原则,不处罚行为人内心之思想,
    故甲对乙不构成犯罪。


为什么一个不为救助的不作为,在前后的评价上会完全不同?
前面对丁会成立犯罪,就是认为其已经着手了,
为什么后面对于乙,却变成未着手实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7 14:13 |
miffy72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若同团出游不成立危险共同体的话,是否可以探讨294不成立就好?

另,对于等价的客体错误,行为人对该错误的客体不阻却故意,那对于目标客体(行为人本来所欲的客体,本题是乙)应该如何评价呢?
相较于打击错误,行为人是对目标客体实施犯罪行为(着手),但却不如预期地向错误客体奏效....所以对目标客体成立未遂 错误客体成立过失~
等价客体错误 的行为人并没有真正对他想要侵害的客体有所作为(或不作为),所以我就直接论甲对乙无罪了 表情

小女子才疏学浅还请多多包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1-17 15:5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5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