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xfji2007 于 2009-11-14 22:37 发表的 : 上述有些错字,更正如下:司法官、律师与高普考之民法,不同在于前者考试有附法条可参,故考试答题在测验考生对民法是否能融会贯通,后者,在于对民法的基本概念,故有时得背法条才有分数,是以,两者方向不同,但若用心者,论谁是教,效果均一样,能理解最重要。因曾上过之补习班(北市除外),其可能基于成本考量,常将司法三等(含司律)、高考或其他考试,融成一班,是苦了老师还是学员呢?老师不知从何说起,司律学员可能觉得未上到重点、其他未修过该法律者者,又不知如何适从。因此,只要觉得老师好,能吸收,就行了。例如,黄默夫老师之行政法,系针对高考,然我用之考司律,效果比起(高*之*台大)及(保*之植*)两位所教的还好,且分数还不少。个人经验,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