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7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川望月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問題....關於行政命令
教育部依其法定職權制定「外國學歷承認辦法」,其中規定未經承認之外國學歷,不得作為應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0-27 12:51 |
jd2011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鮮花 x1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給你大方向的解題,內容不另贅述~~

(1) 此一行政命令之法規範性為何?
屬於行政命令中之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參行程法第150條

(2) 此一行政命令與其他相近概念之行政命令的區別何在?
行政命令另有行政規則,參行程法第159條,重大區別在於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3) 此一行政命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依現行法律規定應如何處理其合憲性之問題?
a.參釋字443,本題屬於相對法律保留中之嚴格法律保留,如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施行細則,則應符合具體明確性原則,是若本題經法律以具體明確原則下授權主官機關制定外國學歷承認辦法,其中規定未經承認之外國學歷,不得作為應考試服公職之資格,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依釋字443,本題非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絕對法律保留,自為合憲之範疇.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7 14:49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法定職權 所為之命令應屬職權命令唷 這樣順著下來就是要解職權命令的存在空間這樣解下來會比較順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9-10-28 01:4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題目已寫明(依其法定職權...),而沒有寫明依XX法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07:29 |
jd2011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鮮花 x1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大與柏大是對的
應由職權命令方向論述!!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8 09: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22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