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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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B错在哪呢?适用劳基法哪一条 题目是写合意终止,意即劳资双方合意之前提下所为的终止契约行为, 且依劳基法规定,雇主只有在11;12条情形下才能片面终止劳动契约 故如为雇主所策动者,于合意终止的情形下仍必须双方同意,非雇主单方可以终止契约
而D是否是适用14和15所以劳工须预告才能终止契约? 依劳基法规定,劳工非有14条所列事由,则必须依15II条准用16I条规定给予预告期间,理由是劳工得于时间内作交接动作, 且雇主亦可趁此时段,为征才之准备,这是劳工单方提出终止契约之表示
于合意终止契约情形,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劳雇即不须依据劳基法规定而为终止契约之行为, 盖因劳基法之立法理由,系在保障劳工最低水准的工作条件,于水准以上者,自允其合意发生. 例如最低薪资...薪资更优沃者,劳基法当然不可能会去禁止 而于契约行为,依民法规定,要约发出到达相对人者,即受要约之拘束 而承诺亦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成立契约之法律行为 劳工自不得任意撤回...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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