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80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这一题,是拒绝适用还是停止审判呢?
请教大大,这题我很容易搞混了,到底怎么区别适用呢
法官于审理诉讼案件时,认为应适用的法规命令抵触法律或宪法:
A仍应予以适用
B停止审判(诉讼程序),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C得说明理由拒绝适用
D请该法院所属之最终审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5 18:3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宪法80条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
所以是受到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 (狭义的)
解字216:
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宪法第八十条载有明文。各机关依其职掌就有
关法规为释示之行政命令,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
依据法律,表示适当之不同见解,并不受其拘束,本院释字第一三七号
解释即系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机关所发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审判
上之法律见解,仅供法官参考,法官于审判案件时,亦不受其拘束。惟
如经法官于裁判上引用者,当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第四条第
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声请解释。

解字137:
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对于各机关就其职掌所作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
固未可迳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据法律表示其合法适当之见解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10-05 19:33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版主回答,所以无论法官有没有引用行政命令,都可以表示其适当之见解啰?

另外补充一题
命令有无抵触宪法发生疑义时,下列之叙述何者正确?
A.仅能由司法院解释之 B.仅能由法院解释之
C.仅能由立法院解释之 D.司法院与法院皆有解释权

所以根据以上种种引述的大法官解释,和法条,法院也可以表示其适当见解,因此得到答案是D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提问^^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5 22:0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合宪解释.所以司法院与法院皆为有权解释者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10-05 22:15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老大真是厉害,解的这么细,不像小弟,笨笨地只会单纯从文义上先解:

法官于审理诉讼案件时,认为应适用的法规命令抵触法律或宪法
此亦即:法官(院)迳认应适用的法规命令抵触法律或宪法。
故依院解字第4012号:(一)与宪法或法律抵触之命令,法院得迳认为无效,不予适用。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 条第2项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对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确信有抵触宪法之疑义时,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此亦即法院认有疑义而非认为应适用的法规命令抵触法律或宪法,固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表情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10-08 07:5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10-07 05: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59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