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27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北北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發文大師獎 創作大師獎 貼圖大師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鮮花 x9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徵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類別編號:1
用人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職 稱:約聘心理輔導員
需求人數:正取:1名 備取:2名
考試方式:口試
工作內容:
1、負責辦理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及製作心理衛生知識與資源文宣。
2、規劃辦理心理高關懷個案行政規劃與個案整合工作。
3、規劃辦理精神疾病防治、去污名化宣導、社區精神病患追蹤照護等相關業務。
4、精神衛生法、心理師法、家暴性侵害防治等相關法規業務。
5、其他醫護管理處業務相關管理作業。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待遇/每月:44,218元
資格條件:
國內外大學心理、社工、護理、公共衛生或資訊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以上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心理衛生相關工作經驗者。
或國內外大學心理、社工、護理、公共衛生或資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2年以上心理衛生相關工作經驗者。
報名應繳證件:
1、報名表(須檢附「身分證」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報名表正表、自傳及副表均須「簽章」及分頁列印)。
2、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外國學歷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3、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4、男性須檢附役畢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聯 絡 人:杜仲傑 02-27287097
聘僱期間:依實際到職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99年度起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備 註:
1、須熟悉電腦文書處理作業及統計分析軟體及統計圖表製作能力。
2、工作積極、細心、負責、抗壓性高,能配合加班、輪班及職務作機動調整。
3、工作地點: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臺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1段5號)或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
4、報名應繳證明文件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


報名:
(一)報考身分:
1、分為「一般身分」及「特定身分」:
未具下列特定身分資格條件者,請以「一般身分」報名。
一般身分: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
特定身分:中華民國國民,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且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即98年
6 月 10 日前設籍者),具有工作能力之未就業特定身分者:中高齡失業勞工、結構性失業勞工、二度就業婦女、低收入戶。但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2、各類特定身分及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特定身分別:1.中高齡失業勞工
說 明:指年滿45歲以上65歲以下,且無工作者。
應檢附文件:
1、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2、勞保資料明細表。(向勞保局申請核發)
3、未領取老年給付及退休金切結書。(如附件1)
備 註:年齡認定以本次甄試報名截止日計算。

特定身分別:2.結構性失業勞工
說 明: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不要問:「自己得到些什麼?」應該問:「自己付出過甚麼?」
不要問:「自己有甚麼信仰?」應該問:「自己有甚麼善行?」

如去如來‧來去自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3 12:3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109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