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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地方自治之有关于省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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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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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地方自治之有关于省之地位
不好意思.........我有几个问想请教大家
1.依大法官释字第467好解释,有关省之地位,下列何者正确?答案是「台湾省为地方制度层级之地位仍未丧失」......可是该释字不是说了「省为非地方自治团体之公法人吗」?
2.国库行政行为为分为三类:〈一〉行政私法行为〈二〉行政辅助行为〈三 〉行政营利行为...........请问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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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9-10-02 11:06 |
starscl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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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修宪后的自治地位并未改变是行政法人
2.之所以不能将台电与自来水公司列入行政营利行为,其主要原因是在于给付行政必须遵守民生主义国家原则,毕竟水与电都是民生所必需的,倘若以营利为目的则是必违反民生主义国家原则,故只能将其列入行政私法行为。不过也有学者将其列入行政营利行为,故若要将其完全的区分开来仍有争议之处。
3.自治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审查下级行政机关之行为,是否抵触现行的法律。
国家对地方自治团体得实施概括指挥监督权:国家对于地方自治是可以实施概括的指挥监督权的,宪法67、83、97、98条等都显示了国家得对地方行使概括的指挥监督权的。
4.地方选举要在此地住多久才能作选举?为户籍迁入登记之日起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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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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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10-02 15:50 |
tank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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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谢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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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10-04 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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