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89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教一般行政处分与裁罚性之不利处分,如何分辨呢?
本来会分,但看到下面这题突然乱了@@”
虽然知道要参照行政罚法第2条,可是里面没有拘留丫~不过限制出入境,跟第一项的禁止出入港口’机场或特定场所好像又不同
所以B和D有点分不清呢,找过知识+,但回答都怪怪的,这2个都是行政法类的不利处分吧?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其他种类行政罚,指下列裁罚性之不利处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08 15:52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政罚法第2条
本法所称其他种类行政罚,指下列裁罚性之不利处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限制或停止营业、吊扣证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驶、禁止出入港口、机场或特定场所、禁止制造、贩卖、输出入、禁止申请或其他限制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处分。
二、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之处分:命令歇业、命令解散、撤销或废止许可或登记、吊销证照、强制拆除或其他剥夺或消灭一定资格或权利之处分。
三、影响名誉之处分:公布姓名或名称、公布照片或其他相类似之处分。
四、警告性处分:警告、告诫、记点、记次、讲习、辅导教育或其他相类似之处分。
立法理由
一、为因应我国目前实务上需要,使各种法律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基于维护公益之考量,本法之适用,除因违反行政法上义务应受罚锾或没入之裁处外,亦将行政机关所为之不利处分中具有裁罚性者视为行政罚,由于其名称种类有一百余种之多,爰概称为「其他种类行政罚」,并参酌司法院释字第三九四号等解释使用「裁罚性行政处分」之用语,将其适用本法应具备「裁罚性」及「不利处分」之要件予以明定,以界定本法之适用范畴。
二、本法所称「其他种类行政罚」之界定,攸关有无本法之适用,为期明确,除将其适用本法所须具备之要件,即「裁罚性」及「不利处分」直接明定外,并检视现行各种法律中具有代表性且常用之裁罚性不利处分之名称,依其性质分为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之处分、影响名誉之处分及警告性处分四种类型,分四款列举之,并于每款就各类型之裁罚性不利处分为例示及概括规定,以利适用。
三、本法所称「其他种类行政罚」,仅限于本条各款所定「裁罚性之不利处分」,并以「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而应受「裁罚性」之「不利处分」为要件,如其处分系命除去违法状态或停止违法行为者,因与行政罚之裁罚性不符,非属裁罚性之不利处分,无本法之适用。此外,行政机关对违法授益行政处分之撤销及合法授益行政处分之废止,是否属本法所规范之「裁罚性之不利处分」,而有本法规定之适用,应视其撤销或废止之原因及适用之法规而定,未可一概而论。例如证券交易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证券商自受领证券业务特许证照,或其分支机构经许可并登记后,于三个月内未开始营业,或虽已开业而自行停止营业连续三个月以上时,主管机关得撤销其特许或许可。」之「撤销」,即不属本法所规范的裁罚性之不利处分。又依税捐稽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为限制纳税义务人之财产不得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限制其减资或注销登记及限制出境之处分,及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为限制船舶及相关船员离境之处分,均属保全措施,不具裁罚性,亦非属「裁罚性之不利处分」,无本法规定之适用

社会秩序维护法之处罚为行政罚(秩序罚),性质上与行政罚法应无差异,是管见以为拘留处罚之性质,亦应类同于裁罚性之不利处分。惟拘留本身已严重的剥夺人身自由,并不符比例原则,其制度存废尚待检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8 23:14 |
xfji2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楼上所言之社会秩序维护法再补充

社会秩序维护法本质行政罚,但倘涉及人身自由或停止营业及勒令停业,其裁处机关为地方法院简易庭(社会秩序维护法第45条参照),又专处罚锾案件即同法第43条所规定者,其由警察机关裁处即可。
同法第92条规定,法院受理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时,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而救济程序如下:
一、不服警察机关处者,于法定期间内可向地方法院简易庭声明异议,地方法院简易庭受理后所为之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二、不服地方法院简易庭裁定者,可向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抗告,刑事庭对抗告之裁定,不得抗告。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9 22:36 |
xfji2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补充一点:
社会秩序维护法之拘留裁定,乃由法院所裁处,故未受行政罚法之限制,且社维法,本质虽属行政法,但也 程序法之一种,故由法院裁处,乃符合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释意旨,及符合宪法保障之基本权。惟美中不足,乃救济程序是否符合宪法第16条之保障,乃目前学者之质疑之点。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9 22:40 |
asiantedd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若想要知道体系,或是想知道社维法的拘留是否属裁罚性之不利处分,请参阅以下连结:

http://www.ccj.url.tw/VerwR/PDF/%E8%A3%81%E7%BD%B0%E6%80...8%A9%E8%99%95%E5%88%86.pdf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9-20 14: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0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