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9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isyfair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关于「裁定之送达」
民诉第236条规定:

「不宣示之裁定,应为送达。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08 20:19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已宣示之裁定不得抗告者,不得送达。
裁定不得送达之情形是指这个吗?

是这个 但应该说是得不为送达
不是不得送达
就是即使送达也无仿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8-09 16:10 |
xfji2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裁定不须送达,此法院之职权:
一、职权裁定回避及同意回避,民诉38(指同法35Ⅰ、33Ⅰ②)
二、民诉154、156条。关于法官(审判长对期日之指定...)
三、拟制合意停止(民诉191条)
所问应是不须送达,而非得送达。
至裁定得否抗告,一般原则上皆可,例外不能,例依28Ⅱ声请移转管辖、或法院命原告补缴裁判费之裁定(对诉讼标的金额非核定)...
是不抗告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8 22:05 |
xfji2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更正一下:

至裁定得否抗告,一般原则上皆可,例外不能,例依28Ⅱ声请移转管辖「被驳回」不得抗告、
或法院命原告补缴裁判费之裁定(对诉讼标的金额确定而非法院所核定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8 22: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8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