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0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eco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请教刑法第35条之三.....
请问各位大大刑法第35条之三~
刑之重轻,以最重主刑为准,依前二项标准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参酌
下列各款标准定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08 17:10 |
jyhyu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可参阅此网站 :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进入之后,打上法律条文名称,即可查询法条全文、立法纪录、法条沿革、修正沿革
以下是第35条之沿革,相信阅毕后,版大即可明了其意
第三十五条 (231031制定)
    条文   主刑之重轻,依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次序定之。
  同种之刑,以最高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
  除前二项规定外,刑之重轻,参酌前二项标准定之;不能依前二项标准定之者,依犯罪情节定之。

        (940107修正)
    条文   主刑之重轻,依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次序定之。
  同种之刑,以最高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较长或较多者为重。
  刑之重轻,以最重主刑为准,依前二项标准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参酌下列各款标准定其轻重:
  一、有选科主刑者与无选科主刑者,以无选科主刑者为重。
  二、有并科主刑者与无并科主刑者,以有并科主刑者为重。
  三、次重主刑同为选科刑或并科刑者,以次重主刑为准,依前二项标准定之。
    理由   原第三项之规定,对于刑之重轻之判断标准似过于简略。为便于未来刑之重轻判断更趋明确,兹就实务适用情形,分别规定如下:
   (一)各罪法定刑之重轻,应以最重主刑为准,依第一项、第二项之标准定其轻重。
   (二)二罪之最重主刑相同,而不能依第一项、第二项之标准定其重轻者,如一罪有选科主刑者,他罪并无选科主刑者,则以无选科主刑者为重。
   (三)二罪之最重主刑相同,而不能依第一项、第二项之标准定其重轻者,如一罪有并科主刑者,他罪并无并科主刑者,则以有并科主刑者为重。
   (四)二罪之最重主刑相同,而其次重主刑同为选科刑或并科刑者,以次重主刑为准,依第一项、第二项之标准定其重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8-09 20:2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2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