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制度性保障乃国家应建立某些「制度」,以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
就大法官历次解释,目前我国「制度性保障」有财产权、地方自治、学术自由、婚姻自由、诉讼权、学术自由....
大法官552号理由书: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系为维护配偶间之人格伦理关系,实现男女平等原则,及维持社会秩序,应受宪法保障。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重 婚无效之规定,即本此意旨而制定。
婚姻自由虽为宪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权,惟应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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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例示:举例表示,例如纳税、服兵役......
概括:例如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列举:全部列出来
4.
行政程序法92条:「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为一般处分,适用本法有关行政处分之规定。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事实行为系指不发生法律效果,而仅发生事实上效果之行为。至于事实行为之类型,可分为五大类:一、行政机关之内部行为。二、认知表示(通知行为、观念通知)。三、实施行为。四、强制执行。(行政执行中的直接强制、即时强制)五、行政检查。
a. 道路完工开始公用b.公告指定建物为古迹-公物之设定(行政处分)
c.许可进入山地保留区-(行政处分)
d.稽征机关退还溢缴税款-事实行为中之实施行为
实施行为-指实施行政处分或行政计画之行为。
画蛇添足说明:收受税款之缴纳及退还溢缴税款为实行行政处分(课税处分)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