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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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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诉》抗告与准抗告
想请问各位大大,
准抗告=抗告吗?
由刑诉416法条可知,
1.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发还、因鉴定将被告送入医院。
2.关于证人、鉴定人或通译科罚锾之处分。

→以上两项是准抗告,是对处分不服所提出的准抗告。
而抗告则是对裁定不服。
那为什么我做题目时,
(A)声请法官回避被驳回之裁定
(B)自诉被驳回之裁定
(C)证人被科罚锾之裁定
(D)羁押之裁定
(E)驳回再审声请之裁定
(F)音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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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30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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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的裁定都是应该抗告,并没有准抗告。

你认为哪些应该准抗告的A~F??

例如C证人被科罚锾之裁定
依178II应由法院为裁定,所以自然不是416II由审判长....等所作的处分,所以不服的话应该要抗告而不是准抗告!

再如(F)音鉴定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处所之裁定
本来依203III是有可能在审判中由审判长为鉴定留置的处分,但那应该是处分而不是裁定,如果是裁定应该是法院所为的,即203-1IV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的,所以您所举的都是403的法院裁定,而不是审判长的处分,所以应该都是要抗告,而不是准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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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1 00:07 |
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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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发还、因鉴定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处所之处分及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为之禁止或扣押之处分。

二、关于证人、鉴定人或通译科罚锾之处分。




不是准抗告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31 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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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要依各裁定或处分是由法院作成来是由审判长作成来判断,所以学者认为416某些程度上是个立法错误。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1 01:56 |
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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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416某些程度上是个立法错误。
晕了表情
那刑诉416条我是不是干脆不要管它好了表情


反正如果是处分就是准抗告,裁定就是抗告,这样对吗?

例如:(1)证人被科罚锾之裁定  =  得抗告
         (2)证人被科罚锾之处分   准抗告= 不得抗告
是这样分的吗?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31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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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三条(抗告权人及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于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别规定外,得抗告于直接上级法院。

  证人、鉴定人、通译及其他非当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第四百零四条(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对于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规定者。

  二、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发还、因鉴定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处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第四百零五条(抗告之限制)

  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审法院所为裁定,不得抗告。




第四百十五条(得再抗告之裁定)

  对于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对于其就左列抗告所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对于驳回上诉之裁定抗告者。

  二、对于因上诉逾期声请回复原状之裁定抗告者。

  三、对于声请再审之裁定抗告者。

  四、对于第四百七十七条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对于第四百八十六条声明疑义或异议之裁定抗告者。

  六、证人、鉴定人、通译及其他非当事人对于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前项但书之规定,于依第四百零五条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适用之。

 


第四百十六条(准抗告之范围、声请期间及其裁判)

  对于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下列处分有不服者,受处分人得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

  一、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发还、因鉴定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处所之处分及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为之禁止或扣押之处分。

  二、关于证人、鉴定人或通译科罚锾之处分。

  前项之搜索、扣押经撤销者,审判时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为证据。

  第一项声请期间为五日,自为处分之日起算,其为送达者,自送达后起算。

  第四百零九条至第四百十四条之规定,于本条准用之。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声请撤销或变更受托法官之裁定者准用之。

第四百十七条(准抗告之声请程式)

  前条声请应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提出于该管法院为之。

第四百十八条(准抗告之救济及错误提起抗告或声请准抗告)

  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条之声请所为裁定,不得抗告。但对于其就撤销罚锾之声请而为者,得提起抗告。

  依本编规定得提起抗告,而误为撤销或变更之声请者,视为已提抗告;其得为撤销或变更之声请而误为抗告者,视为已有声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31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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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看各规定条文喔,比如178就只有法院有权裁定,审判长是没权处分的!

另外关于证据调查跟诉讼指挥的审判长处分(或受命法官),则依288-3要声明异议而不是依416来准抗告!

总之你记得只有不服法院裁定才是抗告,非法院所做的处分(如审判长或受命法官检察官......),就不会是抗告而可能是准抗告或声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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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1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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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说的很清楚,敝下约略了解噜!表情

那么有哪些裁定是不得抗告呢?

有例子吗?



刑诉404

于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式之裁定,不得抗告。

※  有哪些是关于管辖诉讼程式之裁定?


刑诉405

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审法院所为裁定,不得抗告。



刑诉415

对于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对于其就左列抗告所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对于驳回上诉之裁定抗告者。

  二、对于因上诉逾期声请回复原状之裁定抗告者。

  三、对于声请再审之裁定抗告者。

  四、对于第四百七十七条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对于第四百八十六条声明疑义或异议之裁定抗告者。

  六、证人、鉴定人、通译及其他非当事人对于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 上列1~6项  再抗告=得为抗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31 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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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161II法院命检察官补正的裁定,法院让你补正,此时你就照法院的要求补正即可,如果此时你抗告,一来造成诉讼不经济,二来也对你没有多大的帮助(基本上并没有直接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并没有驳回你的起诉),所以诉讼程式欠缺而被法院要求补正的裁定,就如404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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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谢谢你,
虽然我还不是很懂,
可能我悟性低,
对这些法条还是感觉很晕表情
不过还是非常感谢您热心的解答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01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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