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9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isyfair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诉]《96年考古题》刑事诉讼法--不经言词辩论
 96 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第二次司法人员考试试题




41.下列判决,何者得不经言词辩論为之?

(A)第一审法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法院认为应谕知无罪之判决

(B)高等法院审理第二审上诉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法院认为被告上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08 09:18 |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有七种情形
1.案件应谕知免诉、不受理或管辖错误判决者。(刑诉307、334、335、343)

2.第二审法院对于不合法之上诉及对于上诉人就原审谕知管辖错误、免诉或不受理之判决上诉时,而认为其无理由驳回上诉,或认为有理由而发回该案件之判决。(刑诉372)

3.第三审法院之判决。(刑诉389Ⅰ)        
4.非常上诉之判决。(刑诉444)

5.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之案件,而受判决人已死亡或于再审判决前死亡者。(刑诉437ⅠⅡ)    
6.简易程序之判决。(刑诉449)      
7.协商程序之判决。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8 22:25 |
daisyfair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好棒喔! 表情
答案一目了然,简单、迅速、确实!
非常感谢你的解答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09 10: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3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