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1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9931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时效取得地上权
因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请求权者,
未登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f99314在2009-06-26 03:2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6-24 00:3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相关实务见解如下: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24 23:0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4 17:19 |
annejo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照新修民法物权编
民法 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修正理由:
现行规定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之要件,除自主占有外,仅规定须和平、继续占有,至于「公然占有」是否为要件之一,则付阙如。惟学者通说以为占有他人不动产,不得以隐秘之方式为之,必须公然占有,始有对占有加以保护之必要。况我国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条关于因时效取得动产所有权,亦以「公然占有」为要件。爰增列「公然占有」为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之要件。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25 01: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9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