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之1
(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1030之2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
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這兩條通常要一起使用
跟1030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結合成婚姻關係消滅後之財產分配計算
不管是離婚 或一方死亡皆發生
這些問題困擾我到我想放棄= =
1030-2有關婚前清償婚後的計算情形到底要怎麼算我搞很久,還有它裡面說(除了已補償外)是什麼意思?
就是以非婚後財產或婚後依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而對於婚後財產做補償
或以婚後財產對婚前財產所為之補償
什麼情形要用到?怎麼計算,可以依起舉例給我聽嗎~~~拜託拜託~~
先看一下這條1017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然後再回去看1030之1 你會看出 要將財產分成兩塊 一塊是作為分配的客體也就是婚後財產扣除
婚後因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取得之財產
另一塊是不為分配的客體 婚前財產與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取得之財產
也就是說上述1020之1 1030之2規定的是在預防前面那塊被侵害 至於後面那塊就不管
所以補償是指以後面那塊補償前面那塊
舉例 如甲夫有婚前財產100萬 離婚時累積財產至1000萬 其中300萬為婚後繼承所得
而其婚姻關係存續中 以其財產清償婚前200萬之債務
那麼他婚後原本剩餘財產配的標的是1000萬減100萬減300萬等於600萬
然後因為1030之2所以要在加上200萬
他的剩餘財產分配就要以800萬來算
第二問,題中如果說到96年以前結婚的話那我算剩餘財產時,要用舊的還是新的算法?考古題問答題稿的我霧煞煞 你確定是96年 96年只是改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而以耶 改為非一身專屬權
那新的法定財產制裡沒有特有財產這種東西ㄌ吧??是嗎?那新法中如果有(個人的財產)要視為什麼?無償取得的財產嗎?
除了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取得之財產與婚前財產都算婚後財產
沒有特別財產 財產本來就是個別所有了
1018
(各自管理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1018之1
(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1023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1030之3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快被這些搞死ㄌ。。嗚嗚~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