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一个很简单的方法 辨识 首先我们举个要物契约的例子寄托契约 第 589 条 (寄托之定义及报酬)
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
你看他写什么 是不是写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这就是要物契约的规定模式
那我们再举个不要式契约的例子买卖契约 第 345 条 (买卖之意义及成立)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是不是这样规定,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有没有看到关键的约定两个字
这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合致就成立契约了
依此来判断 如第 464 条 (使用借贷之定义)
称使用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于无偿使用后返
还其物之契约
第 474 条 (消费借贷之定义)
称消费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于他方,而
约定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
第 248 条 (收受定金之效力)
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这些都是典型的要物契约
那典型的不要物契约如
第 482 条 (雇佣之定义)
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
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第 490 条 (承揽之定义)
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给付报酬之契约。
第 528 条 (委任之定义)
称委任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
。
供参考 请不吝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