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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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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要物与不要物?
民法债篇,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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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0 10:51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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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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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一个很简单的方法 辨识 首先我们举个要物契约的例子寄托契约   第 589 条 (寄托之定义及报酬)
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

你看他写什么 是不是写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这就是要物契约的规定模式

那我们再举个不要式契约的例子买卖契约   第 345 条 (买卖之意义及成立)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是不是这样规定,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有没有看到关键的约定两个字
这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合致就成立契约了

依此来判断 如第 464 条 (使用借贷之定义)
称使用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于无偿使用后返
还其物之契约

第 474 条 (消费借贷之定义)
称消费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于他方,而
约定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

第 248 条 (收受定金之效力)
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这些都是典型的要物契约

那典型的不要物契约如

第 482 条 (雇佣之定义)
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
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第 490 条 (承揽之定义)
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给付报酬之契约。

第 528 条 (委任之定义)
称委任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

供参考 请不吝指教 谢谢   表情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21 14:0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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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6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1 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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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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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小严
真的受益良多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6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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