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9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訴]請問訴訟一題
( )34.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簡易事件誤用小額程序,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
(B)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12 09:54 |
Lenc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鮮花 x19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於 2009-06-12 09:54 發表的 請問訴訟一題: 到引言文
( )34.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簡易事件誤用小額程序,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
(B)通常事件誤用小額程序,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C)簡易事件誤用通常程序,第二審法院不發回
(D)通常事件誤用簡易程序,視當事人有無行使責問權而為不同處理


答案是A 如何判斷 ?

(A)民訴§436之26: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B)同上
(c)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固與當事人利益有關,但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
第一審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誤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既係通常訴訟程序,
則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定其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D)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依簡易程序而為第一審判決者,當事人
對之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即地方法院合議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回之判決。
但以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行使責問權者為限。(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四採此見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大麗絲) | 理由: 謝謝解答!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 ...√√_______ 
○oo。海水...捉住幸福ㄉ尾巴○oo。
   ○oo。我把遺憾留在昨天
      因為人生總是向前行○oo。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12 19:23 |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  
很清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20 02: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7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