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1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小嚴刑法問題4
甲乙為戀人且均為有配偶之人,甲女感嘆相見恨晚,於是約乙男共赴黃泉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9 17:11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簡單一點:
(一)乙男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二)而本題之爭點,應在間接故意說多作論述。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9 17:5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共買農藥一同飲用
->275第一項前段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幫助的部分(共犯正犯化)

但乙男無自殺之意
不適用同法第2項: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之規定
.因為他沒有謀為同死.而為之自殺的意思
-----------------------------------------------------------------------> 表情
以上為各人見解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6-10 11:5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09 18:0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71可能也要加以檢討,尤其是甲的保證人地位,以及危險的前行為,要對甲不作為殺人的行為加以檢討,不論結果如何,不要漏掉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9 23:46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的到是開啟一個新思惟 表情 可否請您   說的更詳細一點 謝謝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01:3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好像前面是懸捱,A問B路,B跟A說你往前一直走就是了,明明一直走就要掉下去了,粉身碎骨定了,而B也知道這樣的事實與狀態,可是他還是堅定的這樣回答A。

這可能是一個危險的前行為,随著A一步一步的往死亡邁進,B卻一點也不阻止,最後A果然因此掉下粉身碎骨了,你覺得B該不該當271呢??

在本案如果甲明知乙不願共死,仍會服毒,那麼甲的死可能就不能歸責於乙(客觀上),可是,甲之所以會堅持的喝農藥,是因為乙承諾說會喝藥願意共死。那麼不能不去認為該意思表示,是一個刑法上值得關注的重要意義的行為,而這行為正正是一個提高風險的行為(製造了甲願意服毒的情形),因此必須要意識到有危險的前行為的可能。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0 02:1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哪~~就不作為.乙之死亡是否會用到終究是因為乙自己之行為.能否適用風險逾越成實害.使得乙之死亡
不歸責甲??
->希望我的問題不會很芭樂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6-10 02:4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會的
這也是要檢討的爭點,所以說
在本案如果甲明知乙不願共死,仍會服毒,那麼甲的死可能就不能歸責於乙(客觀上)

就是在說這個爭點,也就是說,甲會死,客觀上乙還是要負責的,因為是乙讓甲陷於錯誤,並堅持的喝下去(甲若知乙不願共死,他也就不喝),所以該結果的發生,仍可歸責於乙。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0 03:01 |
≡櫻桃≡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0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淺見以為:

該事件是由甲女主動提出邀約乙男共赴黃泉,
雖乙男意思表示行為不一致,無自殺之意卻又答應甲女,
但依題意無從得知,甲女如知乙男不願共赴黃泉,甲女也不至於會飲用農藥自殺..云云,
故,是甲女已有死意的情況下找乙男共赴黃泉,而乙男本來既有處分自己生命之權利。

綜上所述,乙男對於甲女的死亡,雖製造了不被容許之風險(無自殺之意卻又答應甲女),
而甲女也的確達到死亡的結果,惟,甲女找乙男之前心中本已具備自殺的決意、陰謀、預備,
共買農藥也喝下去的著手,然後自殺既遂。該過程皆由甲女自行獨立完成,是故乙男僅能考慮
該當刑法275第一項前段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幫助的部分,且無同法條第三項得免除其刑之適用。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6-19 20:0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4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10 08:08 |
willsonc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本題題意無從得知乙男是否故意要讓甲女死所以才先答應甲女要共赴黃泉,後來再讓甲女一個人自殺,而自己則將口中農藥吐掉。所以就先定位成乙男不是故意的。
首先就構成要件的客觀要素來說或許全部滿足,但在構成要件的主觀要素上就有瑕疵,所以不能將乙男的行為視為故意,最多僅能考慮過失。再來甲女和乙男共赴黃泉,雙方對彼此都具有保證人地位,所以乙男對甲女的死要負擔部分責任,因此乙男僅能考慮過失致人於死,而不該是故意才是!


滾進國考大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10 21:30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4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