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755 之延期清偿:指债权人将清偿期延后而未得保证人同意,则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固定有期限之债务,保证人系衡量主债务人清偿期之资产状况而愿意作保,如许债权人任意延长清偿期,则延长后主债物人之资产状况,保证人并无法预料,对其至为不利,故法律奶免除其责任。
又本题与债权人约定延期清偿者为连带保证人,与本条规定有间
然是否得准用,则因其性质是否相同而定
主债务人乙系无本条之情形发生故乙应不得主张不负清偿责任
又甲是否得主张不负清偿责任,因其延期清偿者非主债务人,故应为不可归责于其事由
管见以为其性质尚非相同,故亦不得准用之
二
依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故具有从属性,又基于移转上从属,其抵押权随同抵押物移转
故戊取得一个存在有抵押权的房屋,又家当初设定者为物上保证人,今房屋以为戊所有
故应以戊为相对人,而依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为抵押物拍卖之声请。
以之为执行名义加以执行。
三
查抵押权之存在系用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又参考强制执行法之无益查封禁止原则
及超额拍卖禁止原则,而其拍卖抵押物之目的为了满足债权人之债权。故管见以为
应可由戊向丁银行表示愿清偿五百万元,要求丁银行涂销抵押权,而丁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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