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9931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教唆自殺之「着手」、「既遂」认定
教唆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6-05 03:45 |
cocoleog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f99314 于 2009-06-05 03:45 发表的 教唆自殺之「着手」、「既遂」认定: 到引言文
教唆自殺之「着手」「既遂」认定

所谓教唆是唆使他人行使特定的犯罪主观上教唆者有教唆故意然而被教唆者本身也有故意为之
教唆者的教唆既是着手的开始  而既遂则是观备教唆者是否有着手而言
例如教唆者虽有教唆之着手 惟 备教唆者本身尚未着手或是根本无刑犯罪之意
视为教唆无效 自然教唆者本身就无既未遂的问题
另一说法  教唆者的恶意教唆 其有使他人有犯罪之意 乃罚之
不问备交唆者是否有无着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5 08:45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275 条 (加工自杀罪)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谋为同死而犯第一项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有学者认为 教唆犯之成立须以被教唆者实行犯罪为要件
(第 29 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因94年新修 废除未遂教唆
又自杀本身非犯罪
所以何来的被教唆者实行(着手)犯罪之行为
又教唆使他人自杀者 恶性重大
故将其时点提前
认为一经教唆 就是教唆的着手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5 16: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8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