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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19840111 于 2009-05-13 23:35 发表的 : 民法第294条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于第三人。但左列债权,不在此限: 一 依债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二 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让与者。 三 债权禁止扣押者。 前项第二款不得让与之特约,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