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时事
转载新闻一则,想请各位老大讨论事件中,开枪员警及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谢谢!

(中央社记者黄旭升台北县12日电)台北县中和市一名国中女学生半年前外出会网友后失踪,警方今天逮捕涉嫌杀害女学生并弃尸的徐姓和许姓嫌疑人,并发现两嫌作案后曾心慌冲撞拦检的警察,还开记者会要求国赔。 警方表示,中和市某国中一年级方姓女学生,去年12月底离家访友后失踪。警方经过近半年的侦办,昨天深夜逮捕涉嫌奸杀的徐姓嫌疑人及未成年的许姓嫌疑人,下午由侦查队侦讯,并报请检方前往新店山区相验尸骨。
令警方讶异的是,两名嫌疑人去年底犯案后,12月21日恰好驾车遇到警方拦检,两人心虚以为警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3 06:38重新编辑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3 02:25 |
sazon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13 02:25 发表的 时事: 到引言文
转载新闻一则,想请各位老大讨论事件中,开枪员警及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谢谢!
(中央社记者黄旭升台北县12日电)台北县中和市一名国中女学生半年前外出会网友后失踪,警方今天逮捕涉嫌杀害女学生并弃尸的徐姓和许姓嫌疑人,并发现两嫌作案后曾心慌冲撞拦检的警察,还开记者会要求国赔。 警方表示,中和市某国中一年级方姓女学生,去年12月底离家访友后失踪。警方经过近半年的侦办,昨天深夜逮捕涉嫌奸杀的徐姓嫌疑人及未成年的许姓嫌疑人,下午由侦查队侦讯,并报请检方前往新店山区相验尸骨。
令警方讶异的是,两名嫌疑人去年底犯案后,12月21日恰好驾车遇到警方拦检,两人心虚以为警方已经获悉并查缉,所以企图逃逸。
中和警分局员警当时执行拦查勤务时,开枪击中坐在副驾驶座的14岁许姓少年。一颗子弹卡在少年第7节颈椎与第1节胸椎间。
当时警方并不知道他们涉及奸杀命案,去年12月25日,涉嫌杀害女学生的徐姓凶嫌在家长陪同下,与许姓少年家长,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台北县党部举行记者会,要求国家赔偿。
.......



徐姓(成年)
许姓(未成年14岁)

这则报导,有许多关键没交代上,我只能试着大致拟答,胡说之处,请别见怪呀!表情
 

◎对徐姓动物之评价:
 

一、徐狗子可能成立刑法第二四0条和诱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a、 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所谓和诱,系指被诱人同意被行为人诱出,而置于行为人实力支配之下。本罪之客观要件,除被诱人同意外,还须为未满二十岁之男女,且脱离家庭或有监护权之人。本案中徐狗子将被害人和诱出,已脱离家庭及其父母监护之下,实已该当本罪之客观构成要件。
                b、主观构成要件:
依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为故意。虽法条中行为人是指一人,而本案中徐狗子实乃一狗,然人狗相亲,物以类聚,狗染人习已是司空见惯,极其合理之事,管见以为,徐狗子故意之情状甚为明显,主观要件该当之。


2、违法性与罪责
无阻却违法事由、无阻却罪责事由。故违法性与罪责成立。
3、结论:枪毙!不是,是徐狗子成立刑法第三四0条和诱罪。
 

二、徐狗子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二六条之一加重强制性交之杀人结合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a、 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本罪客观构成要件,其一为犯刑法第二二二条,并杀害被害人既遂。观本题中,(报导中没细说,这边就自己认定啦)徐狗子与许姓少犬合力以违反被害人之意思,强制性交之,不啻构成二二一条强制性交罪,更该当二二二条加重强制性交罪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这里假设两人俱是己手犯)」之构成要件。又于加重强制性交得逞后,将被害人杀害!观此两行为于时间与空间上部分重叠且有密接性,足已该当强制性交杀人之结合罪之客观构成要件。
                b、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如报导所述,徐狗子既是强奸,则必然是故意为之,不会是过失,盖过失强奸乃天方夜谭、不合逻辑、匪夷所思之空洞名词,人都不可能干啦,何况一精虫上脑之无良犬乎?至于泄欲后杀人,既然题中(报载)所述为奸杀,既用「杀」之一字,行为犬绝对出于故意,倘若是过失,用词必是「致死」而非「杀」。主观构成要件该当!
         2、违法性与罪责。
               无阻却违法事由、无阻却罪责。
         3、结论:死!
                          不是,是徐狗子成立刑法第二二六条之一加重强制性交杀人之结合罪。
 

三、徐狗子可能成立二四七条第一项侵害尸体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本罪之构成要件,为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徐狗子将被害人之尸体弃尸于山间,乃遗弃尸体,客观要件该当。
                又,其主观要件,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对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为故意。主观要件该当。构成要件该当!
         2、无阻却违法与阻却罪责事由。违法性与罪责成立。
         3、结论:徐狗子成立二四七条第一项侵害尸体罪。
 

四、徐狗子犯行后,冲撞警方拦检,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条第一项妨害公务执行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本条第一项之构成要件,为对公务员依法执行勤务时,施以强暴胁迫。徐狗子于警方临检时,以座车冲撞辛苦的警察杯杯,以致警务人员动用枪械,可见当时情状之激烈危险,间不容发,徐狗子妨害公务之情形甚为明显,客观要件该当之。
              又,依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对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为故意。徐狗
              子故意之情事明显,主观构成要件该当。即构成要件该当!
2、无阻却违法与阻却罪责事由。违法性与罪责成立。
3、结论:死!
      不是,是徐狗子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条第一项,妨害公务罪。
 

五、徐狗子联合许姓少年找利委开记者会,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条第二项职务强制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徐狗子找利委开记者会,表面上是以警方值勤过当、滥用公权,欺负它一只奶油桂花小狗公,以致它兄弟许姓少年胸中枪弹,要上兽医院医疗安养,请求国赔。然,管见以为,就徐狗子一连串犯行情节观之,此狗先和诱被害人,接连奸杀,而后来遇上警方临检,以致狗急跳墙、胆大包天,冲撞警察,显见徐狗子老狗深算、狡猾阴险,又为了避去国家刑法大义的制裁,可以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甚至找政治人物开记者会,其目的不可谓无欲借利委猪公,不是,是诸公之政治压力、与制造山寨版舆论压力,干扰公务人员办案。此一无良行径,与刑法第一三五条第二项之构成要件:「意图使公务员执行一定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该当,不容疑义。
又,其行为究竟出于故意否?管见以为,虽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然世界上可有一白目因自己的「过失」,而大张旗鼓、烙人烙家伙开记者会乎?除当年偷机利委李庆安之舔耳案外,放眼台湾,实无第二人够此天才,故以一般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徐狗子此行为显然出于故意。故主观构成要件该当。
2、无阻却违法与阻却罪责事由。违法性与罪责成立。
3、结论:斩!
   不,是徐狗子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条第二项职务强制罪。

 

六、竞合:
以上申论五点,分别是五个行为成立五个独立罪名,依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罚之。故管见以为,应数罪并罚,罚给它死。
 

七、结论:死~~~~~很大!
 

 

 

    对许姓少年之评价:
 

 

一、许姓少年可能成立刑法第二四0条和诱罪
依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皆为正犯。观以上报导,管见以为,许姓少年共同犯意明显,与徐狗子有犯意联络,且有明显的行为分担,是以为共同正犯无误。
1、构成要件该当性:
同上述徐狗子的评价。
2、违法性与罪责:
无阻却违法事由、无阻却罪责事由。故违法性与罪责成立。 

3、结论:许姓少年成立刑法第三四0条和诱罪。
 

4、刑责减轻事由:
依刑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许姓少年十四岁,方由无罪责能力之人过渡为有罪责能力之人,管见以为,这少年仔太幼齿、毛都没几根,其智识之发展与与生活经验能力,较之正常成年人,有太多不足,尤其另一正犯徐狗子狡猾异常,许姓少年误交匪友,或许经徐狗子的蛊动、或误听信其馋言,以致于误入歧途,做出人神共愤、天地社会所不容之大错。
基于刑法之宽容精神,未成年、涉世未深的孩子,或许该给予其改过自新之机会,依刑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考虑减轻其刑。另依刑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犯罪人之智识程度、第八款犯罪人违反义务之程度,为科刑轻重审酌之标准。
 

二、许姓少年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二六条之一加重强制性交之杀人结合罪
三阶段论与结论之内容同上之申论。
 

三、许姓少年可能成立二四七条第一项侵害尸体罪。
        三阶段论与结论之内容同上之申论。
 

四、许姓少年犯行后,偕同徐狗子冲撞警方拦检,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条第一项妨害公务执行罪。
三阶段论与结论之内容同上之申论。
 

五、许姓少年偕同徐狗子找利委开记者会,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条第二项职务强制罪。
        三阶段论与结论之内容同上之申论。

六、竞合:
以上申论五点,分别是五个行为成立五个独立罪名,依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罚之。故管见以为,应数罪并罚。
 

七、结论:死~~~~~不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3 05:44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azon 于 2009-05-13 05: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徐狗子可能成立刑法第二四0条和诱罪 ......


关于这点,被害人仅是出外"会网友",尚难谓其已脱离监护人之监护....个人以为啦...
各位老大如何评价? 表情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3 06:37重新编辑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3 06:31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azon 于 2009-05-13 05: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五、徐狗子联合许姓少年找利委开记者会,可能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条第二项职务强制罪。.......


这点我倒是没想过,多谢这位老大提点~~ 表情  
要向警方索赔的行径...关于这点,有没有诈欺的可能呢? 还是我又想太多了? 表情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3 07:20重新编辑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3 06:3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13 02:25 发表的 时事: 到引言文
转载新闻一则,想请各位老大讨论事件中,开枪员警及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谢谢!
[table=100%][tr][td](中央社记者黄旭升台北县12日电)台北县中和市一名国中女学生半年前外出会网友后失踪,警方今天逮捕涉嫌杀害女学生并弃尸的徐姓和许姓嫌疑人,并发现两嫌作案后曾心慌冲撞拦检的警察,还开记者会要求国赔。 警方表示,中和市某国中一年级方姓女学生,去年12月底离家访友后失踪。警方经过近半年的侦办,昨天深夜逮捕涉嫌奸杀的徐姓嫌疑人及未成年的许姓嫌疑人,下午由侦查队侦讯,并报请检方前往新店山区相验尸骨。
令警方讶异的是,两名嫌疑人去年底犯案后,12月21日恰好驾车遇到警方拦检,两人心虚以为警方已经获悉并查缉,所以企图逃逸。
中和警分局员警当时执行拦查勤务时,开枪击中坐在副驾驶座的14岁许姓少年。一颗子弹卡在少年第7节颈椎与第1节胸椎间。
当时警方并不知道他们涉及奸杀命案,去年12月25日,涉嫌杀害女学生的徐姓凶嫌在家长陪同下,与许姓少年家长,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台北县党部举行记者会,要求国家赔偿。
.......



一.犯刑法222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二.犯刑法杀人

三.可能有226-1强制性交杀人之结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合犯之观察乃于犯强制性交与杀人两罪间之时间与地点是否具备关联
性与衔接性(88上3711)
2.若系成立222与271诚然论以226-1强制性交杀人之结合犯

四.犯135妨碍公务
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公务员执行一定之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或使公务员辞
职,而施强暴胁迫者,亦同。
-->
1.者会申请国赔是否成立同法第二项.目的任警察执行过当乃申请国赔
之目的.而非具上述同法第二项之意图要件

2.警察开枪之行为是否具备比例原则如果不具备表示警察执行职务系为违法
.=人民有权利申请国赔.但申请损害赔偿引用之法条->警戒使用条例.--

五.对于妨害性自主之部分是犯222而后271还是论以226-1尚须具体观察之
因为法条之适用乃程序上须严格证明

六.
徐姓(成年)->在责任上依少事法85条
成年人教唆、帮助或利用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或与之共同实施犯罪者,依
其所犯之罪,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许姓(未成年14岁)->86感化教育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13 14: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86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