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Hiroche 于 2009-05-08 21:08 发表的 法人债务:
如果在承购一间公司之前,并不知道这间公司欠
税债务情况,而于承购之后才发现欠税举债严重
,而承购之代表人是否有善意第三人之权利保障?
比方欠税金额过大,导致税籍资料无法变更,
发票无法请领,能否用善意第三人去解释?
(一)公司是法人,具独立之法人格,所以似不应以承购公司称之。
精确的说,应该是购买公司股权(或股份),并取得公司经营权。
(二)以下就区分这两个部份加以说明:
(1)就购买公司股权(或股份)部份
不论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买到的是其股权或股份,
取得股东的身份及权利,就此而言,不论日后其股价上涨或下跌,
都是投资的风险。至于公司欠债或欠税,那也是公司的问题,与股东
并无直接之关联,所以应该没有甚么善意第三人权利保障的问题。
(2)就取得公司经营权而言
系基于股东的权利而使自己得控制公司经营的权利,可能自为负责人
亦可能令他人为负责人。唯无论如何,于取得经营权之前,公司对外
所欠债务或欠税,均以公司为债务人,与负责人或实际经营权人之个
人财产无关,即使公司因欠税而无法继续使用统一发票,那也是取得
经营权之前之既存状态,好像也没有所谓善意第三人保障的问题。
(三)结论
所问问题与善意第三人之权利保障并无关联。
以上是个人浅见,如有错误,欢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