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oak811 于 2009-05-06 17:27 发表的 :
试论述?
倘以单纯学术讨论,其范围甚广,就题意而言:
(一)雇主该行为是否属于自招侵害?
(二)菲籍女佣,心生不满起而取刀伤女雇主,是否符合义愤杀人之故意?
(三)抢夺、再以刀威胁等等不法行为,是否符合强盗结合犯之要件?
(四)菲佣将之捆搒成ㄇ型后,弃尸他处,是否处罚后行为?
综上可知,『试论述』三字其范围如山高海深,反言之,倘该答题指标系出
于国考试卷上,考生将无法判断起,究应那些答案是出题者老师所想要之答
案。无一明确之指标,吾人之意即在此。
谢谢
只是想籍由大家(高手们)的讨论,看看若依考试的论述,有否齐全或有漏失或错误
(一)以自招侵害来说,考题上对于此的论述及发挥,我想不会是考题的主要的争点
通常只有在「紧急避难」、「正当防卫」、交通事故…我想,才有讨论的实益。
(二)义愤杀人之故意,认同有故意,但「义愤杀人」在此恐意义不符合
(三)抢夺、再以刀威胁等等不法行为,构成§328Ⅰ&Ⅲ,直接论§328Ⅲ
这部份我本来不清楚的是:
『系指行为人于犯强盗与杀人两罪间之时间与地点是否具备关联性与衔接性.』
行为人同时具备强盗及杀人之犯意?先犯强盗后杀人?
或实施强盗时另起杀人之犯意?
但此部份如楼上回应(88上3711判决)
(四)认同是与罚的前后行为
以上论述,若有错误或漏失,亦请大家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