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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7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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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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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涉嫌『贪污』或『图利他人』。。。可以考国考吗??
我想问下列2个问题:
1.一个人涉嫌『贪污』。。。还没有确定喔!!这样的人可以报名国家考试吗??
2.一个人涉嫌『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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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4 08:17 |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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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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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任用法 (民国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1 条 (适用范用)
公务人员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 27 条 (届退休年龄人员之禁止任用)
已届限龄退休人员,各机关不得进用。

第 28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一、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三、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
  尚未结案者。
四、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
  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八、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九、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后发现其于任
用时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
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4 11:0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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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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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17 鲜花 x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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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考试法
第  七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依法停止任用期间仍不得分发(配)任用为公务人员。
                                                                                                                       表情

第 二十一 条  
应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试前发现者,撤销其应考资格。考试时发现者,予以扣考。考试后榜示前发现者,不予录取。榜示后至训练阶段发现者,撤销其录取资格。考试及格后发现者,撤销其考试及格资格,并注销其及格证书。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一、有本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顶替者。

三、伪造或变造应考证件者。

四、不具备应考资格者。

五、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考试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4 17: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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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详尽补充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4 17:10 |
jorda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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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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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57 鲜花 x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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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怀疑你有上述说的这两种..哈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30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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