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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院收押无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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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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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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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法院收押无名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被告应先告知以下事项︰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二、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三、得选任辩护人。四、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项明文,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
缄默权是指在刑事程序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于接受讯问时,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情形,得拒绝供述,保持缄默的权利。由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为避免被告与犯罪嫌疑人受强行逼供,遭受公权力不当侵害的危险,故必须赋予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缄默权。而基于人性尊严的基本理念,任何人均享有隐私权,亦即个人拥有不容他人侵犯及自己可以自由支配、处分的固有生活领域。就自己生活的事项向外界传达让人知悉,是属于个人表现的自由,此等人性尊严的基本理念,即使是公权力的干涉也不容被侵犯。缄默权之观念,即由此而生。
关于缄默权行使的极致,请看以下报导:
女窃嫌不开口 法院收押无名氏 更新日期:2009/04/29 03:09 陈志贤/台北报导
一名妙龄女子顺手牵羊,在卖场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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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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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29 23:14 |
瑟芬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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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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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有报导说警察有询问她有关犯罪之相关事由,但嫌犯完全不说他的姓名、住处等他个人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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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4-29 23:38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程序中不能知道嫌犯.被告的身份真麻烦....
不透露自己身分.疑有逃亡之虞-->就送到看守所吃公家饭...
蛮夸张的.应是针对101第一项之非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理.执行的部分而非有逃亡之虞吧....
该民女子于卖场涉嫌将两套女用内衣偷偷放入自己袋内.被店内员工发现.她矢口否认偷窃
.若人证物证具备之下.依非告诉乃论之罪.还是可以起诉.只是虽被告拦不知道要写谁
又被告拦是诉讼条件不可或缺.但是就本案该民女子于侦查.起诉.审理.执行都参与其中.刑罚
之对象无误.若无侵害该民女子得权利.亦可为之.若事后该民女子之身分大白.该定更正即可
要不就是两条内裤微罪不举或往合法不合理的往缓起诉之方向为之
-----------------------------------------------------------------
我总觉得该民女子好像行为前有复习刑法刑诉.
为了吃免费的牢犯.亦没有前科一边隐藏自己的身分..恩~~高竿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别再意~~~~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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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4-30 15:09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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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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