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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街尾
甲命乙自街头爬至街尾,为乙所拒,甲即以脚踢乙,乙被踢之后双脚疼痛着地只得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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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0 19:54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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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之争点在于『强制罪』即有无该当『加重公然侮辱罪』之探讨:
(一)甲命乙自街头爬至街尾,为乙所拒,甲即以脚踢乙
   该当刑法(以下称本法)第304条第1项之强制罪
   (要写出以强暴使人行无义务之事,并解释强暴之概念)
(二)甲命乙自街头爬至街尾,是否该当本法第309条第2项之加重公然侮辱罪
   容有以下之探讨:
   (要把『公然』的概念解释一下,并带入街头巷尾生活情境,才能说服阅卷者)
   你想想看,在大街小巷多少会有人共见共闻,警察伯伯就可以硬扯进来 表情
(三)另外可能也会成立本法第277条之伤害罪,盖因甲施以强暴手段,且依题旨,
   其侵害乙之身体显明(乙被踢之后双脚疼痛着地只得跪下)
(四)再来是竞合,和吸收关系(这里我学的不是很好.. 表情

有错请指正,我只是稍微点出考点,真正学习刑法要用笔下去实作,别像我只说不练,共勉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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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论述颇有概念,只可惜欠缺完整性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4-20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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