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07 21:46 发表的 :
甲对乙起诉请求乙返还无权占有甲之A屋,甲于受法院判决败诉确定之后,可否再以乙为被告,另依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其返还同一栋A屋?
拟答:
甲不得再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以下同)第25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又第400条谓,除别有规定外,确定之终局判决就经裁判之诉讼标的,有既判力,此亦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盖凡案件一经判决,即有确定之效力,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即不得再予审理,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作用即在避免重覆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甚或造成裁判两歧,法律见解不一,而致人民无所适从,损及国家司法之威信。故案件一经起诉,于诉讼系属中,不得更行起诉;裁判一经确定,不得再行声明不服,以维护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及本案判决之实质确定力。
本题中,法院于乙无权占有A屋一案判决甲败诉,甲欲再就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对乙提起告诉返还A屋。此前后两诉之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皆相同,惟诉之声明不同。如即认其非为同一事件,而任其提起别诉,便会有造成裁判矛盾之余。是以,乙不得再提起后诉,以避免两诉并存,使裁判矛盾发生。
感谢诸位先进提点,文做以下修正:
甲不得再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以下同)第25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又第400条谓,除别有规定外,确定之终局判决就经裁判之诉讼标的,有既判力,此亦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盖凡案件一经判决,即有确定之效力,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即不得再予审理,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作用即在避免重覆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甚或造成裁判两歧,法律见解不一,而致人民无所适从,损及国家司法之威信。故案件一经起诉,于诉讼系属中,不得更行起诉;裁判一经确定,不得再行声明不服,以维护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及本案判决之实质确定力。
依旧诉讼标的理论与实务见解,前诉本于所有物之返还请求权为诉讼标的,后诉本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为诉讼标的,其前后两诉之诉讼标的既不同一,自不授既判力之拘束(42年台上字第1352号)。然依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所确定者,系该诉讼标的之法律上地位,非实体法上之请求权,故仍应受既判力之拘束。管见以为,于请求权竞合情形时,应采新诉讼标的理论,俾一次解决纷争,免生矛盾。
本题中,甲先以所有物返还为请求遭法院判决败诉,后欲以租赁物返还为诉,此前后两诉系同一受给权,爰不得重复请求。又前后两诉之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皆同一,惟诉之声明不同。如即认其非为同一事件,而任其提起别诉,便会有造成裁判矛盾之余。是以,乙不得再提起后诉,以避免两诉并存,使裁判矛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