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1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机车
甲乙二人素有嫌隙,某日甲见乙之机车停置在邮局前,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7 16:00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乙二人素有嫌隙,某日甲见乙之机车停置在邮局前,乃乘机抒愤,暗自购得锁炼一条将乙之机车锁住后离去,嗣乙见状,无法骑用不得已,雇请锁匠开启,始得返回,问甲犯何罪?
拟答:
一、甲将乙之机车锁住,不成立刑法第320条窃盗罪
窃,指违背他人意愿或未得同意;取,破坏既存持有状态,并建立新的支配管领。准此,窃取系客观上违反他人意愿,瓦解他人原有之持有,并建立自己之持有之行为。惟行为人尚须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主观上须知其无支配能力,却意欲藉持有而以所有人地位自居。甲以暗自购得的锁链将乙的机车锁住后离去,仅乘机抒愤,其并未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且尚未破坏乙对机车的持有。本罪构成要件不该当,复不论阻却违法、罪责事由。不成立本罪。
二、甲将乙之机车锁住,不成立刑法第302条剥夺行动自由罪
刑法第302条规定,凡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之行动自由者,论以剥夺行动自由罪。而所谓其他方法,系客观上足以侵害或限制他人基于自由意志,而欲离去特定处所之行动自由。本题中甲将乙的机车锁住,客观上非足以限制乙之行动自由,且主观上并无侵害乙行动自由之故意,不成立本罪。
三、甲将乙之机车锁住,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刑法之强制罪系以强暴、胁迫手段,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本题中,甲对乙的机车上锁,系属对车主乙间接的强暴行为,而该行为使乙无法自由行使其骑乘机车之权利。且依客观说,无论乙畏惧与否,只须甲有强暴之举动,罪及成立。又题意,甲乙二人素有嫌隙,甲乃乘机抒愤,其对于上揭事实具有知与欲,具构成要件故意。甲的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四、结论
甲将乙停放在邮局前的机车锁住,非有建立自己所有的意图,不成立窃盗罪。使乙无法骑乘机车返家,甲不成立剥夺行动自由罪,成立刑法第304条之强制罪。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7 22:2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作答认真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7 17:42 |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同上所述,不过有点小小不同,如下

甲将乙之机车用锁链锁住,是否该当普通毁损罪(刑法第354条)
1.甲将乙的机车锁住,致无法正常使用,依通说见解采「机能妨害说」,只要造成该物机能之减损,不限实质性的破坏,故该当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上亦对此情形有认知及意欲使其发生,该当故意之要件。
3.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甲该当本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所持见解,或有讨论空间,但本人不敢苟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8 11:09 |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之甲,
是否有可能无罪?
表情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2 11: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66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