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15 14:39 发表的 请问...民法的问题:
请问各位大大 民法
民法571、574 再讲什么 可否举例说明...谢谢..
大大,建议您先把有问题的法条内容引出来
然后就你不了解或有问题的地方讲出来
最好能够先试着解释看看
把你的想法先讲出来
这样大家才能针对你的问题回答
对于民法的学习也比较有帮助
否则,要解释法条有点累吔
571条: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之义务,而为利于委托人之相对人之行为,或违
反诚实及信用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及偿还
费用。
以房屋仲介为居间人为例,假如你因为急用钱而卖屋,并委托房屋仲介甲帮你卖房子,约定
最低价为500万元,佣金为成交价的4%。甲找到买主乙,并主动告知乙你急用钱的事实
,乙因此狠狠的杀价而获利,这就是违反其对于委托人之义务,而为利于委托人之相对人之
行为。那甲(居间人)就不可以再不得向委托人(你)请求报酬及偿还费用。
574条:
居间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约,无为当事人给付或受领给付之权。
是指居间人任务,仅以报告订约之机会或为其媒介为止,至于当事人间如有因契约而有所给付
,或有所受领时,均由各当事人自己为之,居间人没有为当事人给付或受领给付的权利。
例如上述房屋仲介的例子
若房子因甲仲介而成交,买卖契约的当事人是你和乙,事后乙要给钱,你要收钱,或你要交付
房屋,乙要受领房屋,都是你和乙的事,甲没有代为给付或受领给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