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内政部公告指定林家花园为古迹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2项规定,指定古迹乃系直接对物设定一定之公法性质或提供一般共同使用,为对物之一般处分,亦即行政处分之一种。
(B)台北市政府通盘检讨台北市都市计划
都市计画为行政计画之一种,就其性质而言:
一、【公布计画】:学说上有法规命令说与行政处分说之分,惟通说采【法规命令说】(与发布法规命令类似)。
二、【变更计画】:依我国大法官会议解释释字第156号解释内容,将变更计画之范围区分为二种型态,即个案个别性之变更(因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条之内容),对一定区域之人民权利义务有所影响,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若为通盘性之检讨,则并未直接对一定区域人民权利义务有所增加负担,则非行政处分。
(晚近学者:廖义男则认为上述见解不妥,无论是否为通盘性的检讨,均得认系行政处分,而许其提起行政争讼-允为少数说)
(C)交通部公告招标北二高工程
本题虽为行政机关之欲为工程契约而为之前置行为,但公告本身则为一【事实行为】,对外并不会对具体个案人事发生法律上之效果,故并非行政处分。
(D)中央标准局购买鉴定专利技术之仪器
行政机关与民间机构购买仪器,为行政机关立于与一般民众平等之地位而为之私经济行为,属私法之买卖契约行为,非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