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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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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司法二問
一、下列何者不是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前,必為之程序?
(A)彌補虧損(B)提出法定盈餘公積(C)完納稅捐(D)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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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ccreba在2009-03-07 11:3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5 13:58 |
e19840111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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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232I:「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及237I:「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二、公司法209I:「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及II「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 此文章被e19840111在2009-03-05 23: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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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05 23:37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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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選D
因為公司須於彌補虧損及完納一切稅捐後,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特別盈餘公積(公司法112)即保留員工分紅成數(公110三項、235二項)後,方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110三項、232一項)。所以提供捐助
非必為之程序。

第二題選C
因為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公司法32但書)須依29條1項1、2、3款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普通決議之事項乃依公司法174之方法為之。而普通決議之事項含法定事項及章程所訂事項。
公司法中法定事項還滿多的。在此我一法條順序僅列出較重要者供你參考:
公司法173三項、184二項、196、209五項、213、225、323、325、332一項、二項.....。
~以上意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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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6 00:01 |
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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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兩位大大的解說,這樣我瞭解了 表情

好細的題目~~~   表情
再再考驗我的細心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6 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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