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请教明明很简单的一题...怎么都想不出why...
我国法院的判例,系根据何种规定而做成的?
A 法律 B 命令 C习惯 D法理
答是A..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3 23:32 |
terry41414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刚刚看到了,超冏= =都没注意到
依法院组织法57条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见解,认有编为判例之必要者,应分别经由
院长、庭长、法官组成之民事庭会议、刑事庭会议或民、刑事庭总会议决
议后,报请司法院备查。
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关于法律上之见解,认有变更判例之必要时,适用前
项规定。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3 23:54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回答 表情 ...最近好像很容易错这种小题目...惨了 表情

不知当时...是不是想到这个才做对...而现在却忘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4 00:09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真的非常的简单,要猜错是相当困难的 表情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4 02:24 |
cypru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5 鲜花 x2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其他观念之建立,请参照:
http://book.sir.com.t...05-2.pdf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24 14:02 |
clarkhu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4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的累了吗? 表情
附件倒是可以参考!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6 01:46 |
cvt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绪这科包含好多法律相关概念
无法死读靠理解才能记的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3-08 17: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