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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44條 喪失繼承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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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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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 第1144條 喪失繼承權..的問題
請問各位...民法第1145條 的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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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2-02 21:27 |
kb19791109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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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我回答看看:
所謂的喪失繼承權..是指 應繼分 與 特留分 都包含在內嗎?
民法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其實法條已經寫得非常清楚了,只是大大沒有領悟其細節。
應繼分是指「繼承」而 特留分是指「遺囑」
大大妳應該看出來了,1145條是不是包含了上述兩種呢
所以得証。
不過第二項的但書要注意喔,是第一項的例外
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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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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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2-02 22:52 |
u907139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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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謝謝你 非常感激您...我知道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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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2-03 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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