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4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ing1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请教问题
下列何种情形,当事人得以其所生效果对抗善意第三人?
(A)被胁迫之人撤销其意思表示
(B)法人限制其董事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19 14:13 |
areli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8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ming158于2008-11-19 14:13(楼主)发表的 请教一题有关民法问题:
下列何种情形,当事人得以其所生效果对抗善意第三人?
(A)被胁迫之人撤销其意思表示
(B)法人限制其董事之代表权
(C)法定代理人撤销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之允许
(D)妻限制夫之日常家务代理权
(注§92 §107 §85 §1003)

ANS: A

P.S 以上四个法条皆说明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请问这题到底再问啥呢?   恳请各位先进帮忙解析~~感谢!

92条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单指诈欺而言,胁迫不在此内,要注意!
故胁迫所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们政府真是学人精~啊~~~~~~
哦~我的天呐~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样有败部复活的机会~"~

人生如雾亦如梦 缘生缘灭 还自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1-19 16:02 |
52miff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 覆 锁 定 :

  此回覆已被锁定,只有『管理员及回覆者』看的到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19 19:09 |
ming1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以上两楼的大大解析~~~~刚刚再仔细翻阅法条查看一下~~~~~果然考的真是细阿~~~~感觉法绪都在考文字游戏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19 22:10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胁迫是指:行为人故意预告危险事实,使表意人心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的情形其不自由程度比诈欺更严重。

在诈欺中,相对人胁迫可撤销,第三人胁迫则要以订约人是善意或恶意来判断,恶意可撤销,善意不可撤销。

但在胁迫之情形下,因不自由程度高,故均可撤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8 15: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6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