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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nald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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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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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法緒問題(如有大東海學員協助解答更佳)
Q.甲交付帳單於乙,其中載明:[積欠貸款二萬五千三百元(23500).此三萬三千五百元貸款,應於x月x日償還].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多少為準?(A)二萬三千五百元(B)二萬五千三百元(C)三萬三千五百元(D)二萬三千三百元

答案(B)
我也認為是(B),但之前上桃園班駱老師的課就特別問了他這一題,駱老師說這題答案有錯,應該是(A)才對??我還是很懷疑!!
但是之前聽陳傑老師的VCD就說應該以文字的最低額才對??
請各位高手協助釐清一下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1-06 00:31 |
snoopy-ap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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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是A喔 文字最低 文字指的是國字 懂嗎 表情   23500這個是數字唷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6 07:22 |
elde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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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
          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
          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此題中共出現三個金額,其中三萬三千五百元因與其它二個數字差距太大不予考慮;而二萬五千三百元(23500)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一次>,非第5條之<數次>,故仍應以文字為準。以上為個人拙見--謹供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6 08:28 |
eileen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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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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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最低,答案應是B才對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6 08:28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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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五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1)實務上: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目的是又正式又保護人權。
  (2)通說:以兩者之最低額為準,的確是第五條的立法原則,因為第四條強調的是正式性,為的是防止事實
    糾紛及適用上的便利,而第五條強調的卻是人權的保障。
 
    申論題的解答是偏向通說,而且這是法律適用的問題,因為在實體上法律是從舊從輕或從優的,因為這
    樣才符合人權保障的理念。但是選擇題卻是實務上的答案喔!要小心!


  ~ 資料來源:知識+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6 08:42 |
elde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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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我先前之看法如下
民法第四條規定:以文字為準為原則~
如題:有[二萬五千三百元]及[三萬三千五百元]兩個文字數目!至於(23500)是數字並非文字
再依民法第五條規定:
乃當同為[文字]或同為[數字]有數次表示且數目不同時,以最低金額為準! 故答案:(B)沒錯!!
------------------------------------------------------------------------------------------------------------------------------------------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六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一號 ,當時台灣高等法院舉辦的法律座談會就這個法律問題做出討論。
當時有兩說,甲說認為以文字最低額為準,先就第四條文字與號碼作比較,以文字為準;在就文字部分做比較,以最低額為準。
乙說則建議以全部最低額為準。
當時為兼顧債務人權益以及法律規定的嚴謹,經評估後,認為文字書寫較號碼正式及嚴謹,採甲說。
從此,同ㄧ份文件內容以文字、數字作多次意思表示,先以文字為準,後在就文字部分做比較,以文字最低額為準就成了慣例。
資料來源:知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6 09:41 |
reginald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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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eldebby於2008-11-06 09:41發表的 :
更正我先前之看法如下
民法第四條規定:以文字為準為原則~
如題:有[二萬五千三百元]及[三萬三千五百元]兩個文字數目!至於(23500)是數字並非文字
再依民法第五條規定:
乃當同為[文字]或同為[數字]有數次表示且數目不同時,以最低金額為準! 故答案:(B)沒錯!!
.......



了解,這跟陳傑老師 說得差不多,
不過陳傑老師又說這個見解是用在法緒考題,
但是如果是考民法而言,就是以數次的最低額[23500]才是正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1-06 23:45 |
po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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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當事人原意--->文字最低額
民法--->當事人原意--->全部(文字及數字)最低額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9 00:22 |
北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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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駱老師所說並沒有錯
的確兩種見解都有人主張
一是文字最低額
一是文字數字共同的最低額

的確在考試時
法緒選擇題還是偏向用文字最低額
但考非選擇題時
可以用共同最低額
因為這的確比較符合對債務人之保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5 1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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