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关于教唆犯之疑问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662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weet691123
级别: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x
0
[求助] 关于教唆犯之疑问
"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
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
2008-11-02 13:25 |
pinkrabbit
级别:
小人物
x7
x142
分享:
▲
▼
虽然是乙把丙打死,并不是甲教唆之意,但是也免不了其罪,其实甲是可以预见其可能发生,因为甲是故意叫乙去打丙,不能说乙原先想打伤丙,却因过失打死丙,这是不能相通的,致人受伤有可能下手太重或病情恶化..,因此这是可以预见的。
观程怡老师《法学大意》中提到:「
被教唆者或被帮助者有加重结果之行为,教唆犯与帮助犯亦依加重结果犯处罚
」,故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盖加害结果,亦为可得预见。(林东茂师,页1-258)
如果大大仍不解其意,这里有详细的解说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070505430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非常详细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x
2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1-27 14:58 |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x6
x169
分享:
▲
▼
因为每一人都要为自己所为犯行负责
基于正犯与教唆犯之从属关系
教唆犯要与正犯负同一刑责
只要正犯成罪 教唆者随即成立教唆犯之刑责
例如:
杀人罪 v. 杀人罪之教唆犯
伤害罪 v. 杀害罪之教唆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In or Out
x
1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2-03 23:19 |
K2001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54
分享:
▲
由题目观之 甲并无明确的指示乙如何伤害丙 也无说伤害到何种程度既可停手
所以说 加重结果的发生 还是以教唆者与被叫唆者有无预见分别论述
1被教唆者实行所教唆的犯罪行为,致生加重结果,而该加重若是教唆者所能预见者,则两者皆构成加重犯
2.该结果若是教唆者所不能预见者,即可不负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如以1 2两点作为结论 也无不可 且是否更可面面俱到呢
仅供参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x
1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2-04 00:24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5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