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24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阿豆仙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死亡案例
甲、乙为渔民夫妻,有一天甲在出海捕鱼的时候意外落水失踪,经过15年仍无音讯。乙向法院声请死亡,继承甲的财产(房子、车子、存款)。
之后乙改嫁给丙,并将房子变卖。又经过六年后,某日,乙打开家门后发现一位似曾相识的老人,才发现原来是失踪已久的甲,原来甲历劫归来。
甲见到乙另结新欢,心如刀割但是还是深爱着乙,想要和乙再续前缘,可是又不甘心自己的财产被乙占有
请问甲是否可以与乙续前缘? 甲的财产是否可依法取回? 可是乙已将房子变卖而花尽请问是否必须归还甲?

Ans: 民法§8第一项规定,一般失踪满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声请为死亡宣告。
(假如乙不愿接受法官、检察官的死亡宣告时提出反证)
在法院宣告死亡之后,以甲居住所为中心地,有关甲的私法关系,就归于消灭。
"通说"甲在法院宣告死亡,甲、乙婚姻就已经消灭。
※通说定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阿豆仙在2008-10-09 09:4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8-10-09 09:33 |
中华复兴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09:58 |
中华复兴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很明显再婚后,夫妻双方都在的话,夫妻关系更不能解除,就算是合法的旧的婚姻关系是不能解除新的婚姻关系的存续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10:05 |
阿豆仙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们都是大陆人呀~~
很抱歉我真的看不太懂简体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0-09 13:10 |
中华复兴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主说的很明白,是自由讨论,我只是从我们大陆的法律上来理解,楼主的意思
学术讨论和适不适用,又是两个问题
我要从美国法律上说明呢,你是不是也会说这些,尽管美国和台湾的法律更不靠边
amore12 同学总是把 简单的事情 引申到 台湾和大陆之间
仅仅因为我是中国大陆人吗
看不懂 我就给你变成繁体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13:51 |
amore12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总版主
级别: 总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13 鲜花 x43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中华复兴于2008-10-09 13:51发表的 :
楼主说的很明白,是自由讨论,我只是从我们大陆的法律上来理解,楼主的意思
学术讨论和适不适用,又是两个问题
我要从美国法律上说明呢,你是不是也会说这些,尽管美国和台湾的法律更不靠边
amore12 同学总是把 简单的事情 引申到 台湾和大陆之间
仅仅因为我是中国大陆人吗
看不懂 我就给你变成繁体的
难道您要引用大陆法律条文让台湾人民做参考吗??

当发生问题请问台湾法官会认定中国大陆各项条例做宣判吗?

这是我的原意~并非您是大陆人士所以专门针对您

而是条例适用不适用而已~这2者差别很大耶~

若有其他会员因为真有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候~请问他参考您的方式是正确的吗??



不过您扯的很远了~虽然我不懂法律~不过当我有上述问题时候~是参考台湾民法条例还是大陆条例呢??

这就是我的疑虑

似乎我的问题很简单~确实没有那么复杂化~我只是单纯不懂法律方式而论

哪些解释才是对会员有帮助可以解决疑虑和困难~当然自由讨论无国界

只是楼主发文内容和您回覆的连结的上吗??

不懂法律的我~问题当然很多~所以疑问/求教打扰到您~真的很抱歉

我下次不会再回了~谢谢您

PS:我不会因为您是大陆同胞而讨厌您~是针对文章内容性质做出质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9 14:45 |
中华复兴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amore12于2008-10-09 14:45发表的 :

难道您要引用大陆法律条文让台湾人民做参考吗??

当发生问题请问台湾法官会认定中国大陆各项条例做宣判吗?

这是我的原意~并非您是大陆人士所以专门针对您

而是条例适用不适用而已~这2者差别很大耶~

若有其他会员因为真有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候~请问他参考您的方式是正确的吗??



不过您扯的很远了~虽然我不懂法律~不过当我有上述问题时候~是参考台湾民法条例还是大陆条例呢??

这就是我的疑虑

似乎我的问题很简单~确实没有那么复杂化~我只是单纯不懂法律方式而论

哪些解释才是对会员有帮助可以解决疑虑和困难~当然自由讨论无国界

只是楼主发文内容和您回覆的连结的上吗??

不懂法律的我~问题当然很多~所以疑问/求教打扰到您~真的很抱歉

我下次不会再回了~谢谢您

PS:我不会因为您是大陆同胞而讨厌您~是针对文章内容性质做出质疑





那就是我错了? 学术无界,理论和现实总是又差别的,这我是承认的。
我阐述的是理论,各个国家互相借鉴这很正常。我们的法律可以说都是从日本 舶来的。
这点你也不会不承认吧。
在讨论一些理论的时候,为什么你总是引申到 台湾法官 怎么样,怎样判的 死路里去。
楼主提的宣告死亡的问题,我感觉中国大陆的规定更为人性化,所以我才发表看法。
也好各位真正想学习的人了解,为法律建设多点意见,不管是哪国哪境的法律。
现实中,台湾的法官就不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吗?

说远了,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
再次声明 ,仅从理论上说明问题。没有别的意思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15:00 |
s882714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有些案例争议性很大   但要如何判决解释   又要提出辩解
这就是法律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9 17:28 |
中华复兴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大陆和台湾的法律总的来说是一致的
台湾内部也应该有好多法学派吧
他们的观点应该也是不一样的
有争议才会有进步
如果大家都想韩国一样
那世界都是他们的了,没什么好辩轮的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09 20:35 |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好多喔~我先慢慢回!

一,如果他被法院声请死亡~那么他所终止的,只是他在居住地的权利,

二,婚姻关系~法律上,是不因为死亡而消灭的!

三,但是~因为丙为善意第三人,故可以声请法院判决离婚!

四,对于财产的问题~我想这个应该就要由法官自行判定了!

因为这点法律倒是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应由法官自行决定!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0-09 21:2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4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