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5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weet69112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亲属编疑问
请问一下,父子无法断绝亲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 | Posted:2008-09-11 23:54 |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当然吧!

因为在法律上~你连父母都断绝了!

为何跟兄弟还会是有关系的人呢?

除非~收养你的人是亲戚~那当然就还有亲戚的关系!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9-12 00:37 |
shyulih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推文 x30 鲜花 x2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对。父子之间的关系,是“直系血亲”,而兄弟之间的关系,则是“旁系血亲”。不论是“直系血亲”、亦或“旁系血亲”,都属于“血亲”的范围;不管你同意不同意,彼此之间,这种「血亲」的关系,不仅是一项无法抹杀的事实,并且永远存在〈若经过DNA鉴定、并经诉讼,证明彼此没有血缘关系,那则属于另外一回事〉!除非有被他人收养了,那么,此时,该当事人和生父〈母〉的父子关系、或者与兄弟的手足关系,处于“暂时中止”﹝不是“终止”﹞状态,也就是说,只是暂时中断而已!彼此间的血缘关系,仍然长存,无法断绝。别忘记了,收养并非绝对永远永远不变,法律上,不光是收养制度存在,尚有另一种制度,也同时存在着,那就是:终止收养制度!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shyulih在2008-09-13 19:0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9-12 20:18 |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白话来说,就是跟兄弟间的血亲关系是暂时停止

要停止收养后,才会生效(恢复血亲关系)!

原来如此~谢谢大大的指教!︿︿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9-12 23:12 |
s882714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详细情形可以打电话问户政事务所比较清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07 23:12 |
combo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父子无法断绝亲子关系,除非被收养
这句话好像怪怪的
因为养子女与本生父母之亲属关系,并不因收养而有所影响
但本生父母对于出养子女的亲权行使,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应解为停止其效力
一旦收养关系终止,回复本姓,并回复与本生父母的关系。

至于兄弟
下次有课我再问老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0-26 00:11 |
cat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民法

直系血亲是无法断绝关系的
除了拟制血亲可以依法中止

既然直系血亲无法断绝关系,兄弟之间的旁系血亲关系亦无法断绝
登报脱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都只是意识型态..不生法律效力的

在这里应该指的是效力不是关系吧 表情


构成要件该当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1-28 15: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6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