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2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之拋棄繼承之問題!
我想問大大~!

在拋棄繼承中~有說到,父母之債務會由卑親屬也就是子女繼承

而子女拋棄後,如果下有孫子女,則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9-10 15:37 |
雲蹤飄邈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問大大~!

在拋棄繼承中~有說到,父母之債務會由卑親屬也就是子女繼承

而子女拋棄後,如果下有孫子女,則孫子女也需要去主張拋棄繼承嗎?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又後順序繼承人繼承,是故孫子女不欲繼承亦須辦理拋棄繼承。


而~外祖父母也一樣嗎??
---------------------------------------------
不區分外祖父母。


那麼~如果,孫子女還有子女也需要主張拋棄嗎??
---------------------------------------------
並無不同。


因為老師說~有相關人都要主張通知~就不知道他的期限是期間過後~就不需在另行通知

還是說~要一直拋棄下去~@@"
-----------------------------------------------

繼承人拋棄繼承,而須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在於使應為繼承之人為是否繼承之表示,

並同時計算修法後3 個月之期間。

辦理『限定繼承』,可避免其他繼承人因不知拋棄繼承而須承受龐大債務之弊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9-10 21:11 |
p6153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拋棄可以全部繼承適格之人都來拋棄,一次就搞定了。
通知不是必要條件,法院不審查這個,而是法律有規定知悉時起算,通常還是會
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認定起算點,除非時間過遠,才會叫你到法院來舉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9-25 12:05 |
s882714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辦理限定繼承 會同時在所繼承的財產上 償還所要負擔的債務
若債務超過財產 就只有繼承的財產要負擔而已
本身的財產不用負擔 並且朔及其他法定繼承人

若是拋棄繼承 要所有有關的人要來辦拋棄繼承 而且要在法定期限內
否則 沒辦的 就要負擔所還的債務
而且本身的財產要要擔保賠償

拋棄跟限定要有什麼證件或資格

兩者的不同-

1.期間的長短不同
拋棄繼承:二個月內
限定繼承:三個月內

2.期間起算點不同
拋棄繼承:自"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算
限定繼承:自繼承開始時起算,但是倘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者,為      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3.期間得否延展不動
拋棄繼承:不得聲請
限定繼承:得聲請

4.應否造具遺產清冊不同
拋棄繼承:僅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必造具遺產清冊
限定繼承:要

5.一人所為之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繼承人不同
拋棄繼承:僅能就自己之繼承權為拋棄
限定繼承: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人

6.效力不同
拋棄繼承:自始與繼承無關
限定繼承:雖然僅以因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其清償責任,但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另外:繼承開始是從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參考資料 民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6 01: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8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