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9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椰子树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活动] 『山地乡卫生所 风情万像』摄影比赛活动  (即日起至97年9月20日止 截止收件)
【比赛资讯】

活动网址: http://www.taichun...org.tw/
截止收件: 即日起至97年9月20日止
个人评等: ★★★

【比赛详情】

◎宗  旨:
藉由摄影比赛,邀集全国摄影好手,透过镜头捕捉台湾30个山地乡卫生所人文风情万像,促使民众深入体验及认同山地乡之美。


◎主办单位:

行政院卫生署

◎承办单位:

台中市摄影学会

◎参赛资格:

凡具有中华民国身分之爱好摄影之人士皆可参加

◎摄影主题:

摄影比赛主题为「山地乡卫生所 风情万像」,相关内容包含台湾30个山地乡辖区内卫生所、室新风貌、医疗保健照护实录及自然生态、古迹、人文等事物之美。


◎作品规格:

软片、相纸不限厂牌,一律限5*7吋相片参赛。以幻灯片、彩色附片、黑白软片或四百万画素(300dpi)数位相机拍摄均可。每件作品背面应贴妥报名表,表内各项资料应详细填写,未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97年9月20日止。邮递送件者,以邮戳为凭(请以挂号邮寄)。亲自送件者,应于上班时间内送至收件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地点:

参赛者将作品连同报名表装袋,封面注明「参加山地乡卫生所风情万像摄影比赛」,以挂号邮寄或亲自送件方式,寄至408台中市南屯区惠文路602号(台中市摄影学会收)。


◎参赛规则:

参赛作品须符合摄影主题,作品须符合规格。违反者,不予评审。且限「未曾公开发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赛获奖者」。
参赛作品不得重制、抄袭他人作品或经电脑后制、加色、加字及彩绘、不得合成、格放,叠片及护贝、不收连作。违反者,不予评审;已得奖者,取消 得奖资格(奖位不予递补),并追回已领取之奖座、奖品、奖状及奖金。其涉着作权侵害之法律责任由参赛者自行负责,与主办、承办单位无关。
每人参赛作品数量以15张为限,经公布得奖之作品,得奖人不得要求取消得奖资格。
参赛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优选奖以上每人限得一奖各奖项之奖金,依所得税法规定应扣缴15%所得税。
如因邮递或不可抗力致发生损害,主办、承办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评审得奖者,应于承办单位通知期限内,交付得奖作品之原稿底片(或数位档);所有得奖作品及原稿底片数位档案之着作财产权,自公布得奖日起归属本属所有。

本署享有无限次使用于报章杂志及本署刊物文宣、月历、网站、展览等之着作使用权,且不须另给报酬。
参赛者视同认可并接受本简章之各项规定。

◎作品评审:

参加之作品由承办单位聘请国内摄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公开、公平、公正方式评审。参赛者对评审结果不得异议。若参选作品,未达一定水准,则奖项从缺。


◎评审地点:

由台中市摄影学会择订地点公开评审,评审日期于评审前公布于台中市摄影学会网站。http://www.taichun...org.tw/

◎奖项及名额:

金牌奖1名:奖金新台币三万元整、奖座乙座。
银牌奖2名:奖金新台币二万元整、奖座乙座。
铜牌奖3名:奖金新台币一万元整、奖座乙座。
优选奖5名:奖金新台币五千元整、奖牌乙面。
佳作奖50名:奖品乙份、奖状乙纸。

◎得奖公布、颁奖时间:

一、得奖作品预定于97年10月底前公布于「行政院卫生署」网站,并专函通知得奖者(未得奖者不另行通知)。
二、颁奖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并公布于行政院卫生署网站。


◎联络方式:

一、行政院卫生署护理及健康照护处山地离岛科049-2332161转250高云龙先生,E-mail:hades0926@cto.doh.gov.tw
二、台中市摄影学04-22520762总干事郭松源先生,E-mail:tcphoto602@gmail.com

**简章下载:

http://kuso....H4R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aa) | 理由: 发表奖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8-02 23: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11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