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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 644 号
解释争点
人民团体法对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不许可设立规定违宪?

解释文
      人民团体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同法第五十三条前段关于「申请设立之人民团体有违反第二条……之规定者,不予许可」之规定部分,乃使主管机关于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以前,得就人民「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之政治上言论之内容而为审查,并作为不予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之理由,显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之意旨不符,于此范围内,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4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21 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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