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0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n0019085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问题疑惑
题目如下:

甲男提供处所供乙女接客,乙女每接一位客人,甲即抽3成,某日乙与丙完事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我始终相信着】
有些事,现在不做;以后就不会去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4-13 15:55 |
smilyy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此提供一些答案
仅供参考
刑法第231条第一项规定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
所谓的容留系指供给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场所
该提甲提供场所乙女接客,以触犯刑法第231条第一项
94年台上第6352号判决内提到
现行刑法第231条于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其立法目的系鉴于妨碍风化犯罪态样多元化,应召站主持人.....与卖淫者于非特定场合......
由该上判例可得知刑法231条不光只对提供场所就连卖淫者一同罚之
故乙也违反刑法第231条第一项之规定

那 其他答案我就不知道了 表情
希望能有其他人士帮忙回答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4-14 02:30 |
gn0019085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是真的很感谢喔 表情


        【我始终相信着】
有些事,现在不做;以后就不会去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4 09:0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8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