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1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大条筋宝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手护手原则"
请问各位,
有没有听过什么是"手护手原则"??
因为有朋友去考世新的研究所,
老师出了一题这样的题目.
是在考民法的考卷中出现的,
可是我也没听过 表情
问过同学也没人知道 表情

可以请知道的人帮我解惑吗??
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2 02:52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即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早期罗马法严格坚持“传来取得的原则”,认为物权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只能是出让人出让的权利,如出让的权利有瑕疵,则该权利不能对抗原来所有权人 的返还请求权。因此,原所有权出让人可以将此所有权追回。这种做法的本质是不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即使其在交易中毫无过错,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损害。后来的 立法都放弃了这种理论,加大了对财产买受人的保护,以确立正常的交易秩序。早期日尔曼法建立了“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 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这就是着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这种做法对买受人非常有利,但对于原物 权人而言则有失公允,存在着矫枉过正的问题。后期罗马法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建立了对第三人实行有条件保护的立法体例,这是一种历史久远且在国际上有较大 影响的法律制度,也就是现代民法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一直沿用的所谓“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资料:网路资料整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资料整理的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2 16: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8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