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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性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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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猪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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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性交」问题
我有几个刑法问题想请教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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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4-07 14:57 |
v60i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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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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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根据交本纲目记载
性交是愿意
奸淫是不愿意
性交是有碰到
猥亵是没有碰到
应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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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4-07 15:40 |
风天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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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5
分享:
▲
▼
刑法第 285 条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疯,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
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中的「奸淫」近似刑法第十条的「性交」,但不含「以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猥亵则是除了刑法第十条的性交定义外,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之性欲之行为。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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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4-07 20:41 |
skyecat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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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交与奸淫的差别只在用语及行为态样的范围的不同
奸淫一般的了解 是指[男][女]于合法婚姻关系外的交媾行为
用语倾向于负面
性交
在用语上则比较中性
依目前修法后刑法第10条的定义 行为涵义较奸淫为广
行为主体不限于男女 也不问是否有婚姻关系 在行为态样上也包涵了许多
修法前可能属猥亵行为的异态或变态性行为
至于性交与猥亵在定义上的差别 则参考楼上的说明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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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4-07 21:52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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