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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chfran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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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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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 关于性交易行为
你好:
如果一位30岁男子透过色情广告公司安排与一位满16岁(未满17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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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16 17:27 |
ncmgi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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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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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不管对方 有没有满18岁 性交易 就是犯法了吧

未满18岁刑法会很重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2-16 19:35 |
symble123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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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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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22
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罚金。
以犯前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收受、藏匿前三项被害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为前项行为之媒介者,亦同。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之未遂犯罚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2-16 20:56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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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男子是犯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第22条第2项      
楼上的怎么引到23条的条文内容?
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项之罪者,不问犯罪地之法律有无处罚规定,均依本条例处罚。

民法的话,可以符合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18 20:36 |
touchfran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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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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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那跟几岁以上的女生从事性交易行为,才不算犯罪?顶多罚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19 10:34 |
touchfran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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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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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跟18岁以上的女生从事性交易行为,算犯罪吗?还是要罚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26 00:37 |
creatscreat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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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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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从事性交易不就好了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3-19 15:56 |
聿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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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 表情 表情 表情
此风不可长啊! 表情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04 23:13 |
master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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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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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了不给钱 算性交易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4-20 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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