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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2008高雄灯会摄影比赛
 2008高雄灯会摄影比赛简章               下载报名表

 一、主  旨:为缤纷闪亮的高雄灯会留下美丽纪实。
 二、主办单位:高雄市政府建设局、新闻处。
 三、承办单位:高雄市摄影学会。
 四、摄影主题:以呈现灯会筹备过程、参观人潮及活动现场景观、灯饰之美或灯会主灯展演等。
 五、活动日期:97年2月16日(六)~3月2日(日)。
 六、作品规格:作品一律以长边18吋为准的彩色放大照片,不得装裱、格放、加色、任何形式之合成及
        画线,连作不收。
 七、摄影方式:一般相机及数位相机皆可参赛。
 八、简章索取:高雄市政府立即处理中心、新闻处(高雄市苓雅区四维三路2号1楼、2楼),或上新闻处
        网站下载。    
      (http://kcginfo.kcg.gov.tw )或高雄市摄影学会 (高雄市前镇区民权二路357号11楼之3)。
 九、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7年3月14日止。(以邮戳为凭)
 十、收件地点:高雄市摄影学会 (高雄市前镇区民权二路357号11楼之3)。
十一、评审方式:由主办单位聘请摄影专家于97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时在高雄市政府新闻处3楼多媒
        体简报室公开评审。
十二、奖 项:
   金牌奖一名 - 奖金新台币参万元,奖牌乙面
   银牌奖一名 - 奖金新台币贰万元,奖牌乙面
   铜牌奖一名 - 奖金新台币壹万元,奖牌乙面
   优 选五名 - 奖金新台币伍仟元,奖状乙张
   佳 作二十名 - 奖金新台币参仟元,奖状乙张
   入选奖三十名 - 奖金新台币贰仟元,奖状乙张

十三、附 则:
   (一) 金、银、铜牌,每人限得一奖,累计奖金超过13,334元依法扣缴15%所得税。
   (二) 作品须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袭、拷贝、仿冒之行为,违者遭受检举则将公布取消其参赛资
     格,并追回奖金,遗缺不予递补。
   (三) 作品须于背面浮贴参加表(可影印使用),否则不予以评审。
   (四) 参赛作品若未达评审水准,奖额得予从缺。
   (五) 得奖者:
     1. 一般相机须交付原稿底片;数位相机须交付原始数位档,图档画素必须达实际600万画素
      (300dpi 3000×2000)以上,档案格式必须以TIF档或BMP档为主,凡未交付者,取消得奖资格。
     2. 得奖者必须提供本人邮局或金融机构之帐号,奖金统一由主办单位以汇款方式存入得奖者之帐户。

   (六) 基于宣传需要,主办单位(或高雄市政府)对得奖作品有权在报章、杂志、媒体或刊物发表、印刷
     或在公开场合陈列或展览,不另给酬,得奖者不得异议。
   (七) 作品恕不退件。
   (八) 参加本比赛视同承认本简章之各项规定。

   下载报名表

   http://2008khl.cts.c...dex.ht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16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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