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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 请问几个民法的问题?
请问各位先进几个民法的问题!

1.何谓 附积极 (或消极) 条件之解除 (或停止) 条件呢???
可否举例说明!!

2.甲为父亲,与子乙、丙 二人相依为命,甲死亡时留有财产三百万,债务五百万,而乙依法主张限定继承,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丙只共同继承三百万元之债务
b.因丙未主张限定继承,故应负五百万元之清偿责任
c.乙、丙应连带负五百万元之清偿责任
d.乙、丙应连带负三百万元之清偿责任

若依新修之限定继承法条来看,答案应该是乙、丙只需承担 300-500 = -200万吧!
但此题答案却为 D ,是答案错还是我观念错呢?
请前辈们依新修法及旧法为我分析一下,感恩~



感谢各位!!


[ 此文章被cloudlongsky在2008-01-13 20:4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01-13 20:22 |
sky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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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积极条件是以某种事实的发生做为条件的内容,例如:若你在一年内结婚,则赠送汽车一辆。
消极条件是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做为条件的内容,例如:若你在一年内不结婚,则赠送汽车一辆。
停止条件为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为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

(1)甲对乙表示谓 : 若一年内结婚, 则赠与车。 此为 :附积极条件之停止条件
(2)甲对乙表示谓 : 赠与车,但半年内考不到第一名则须返还。 此为 : 附消极条件之解除条件
(3)甲对乙表示谓 : 赠与车, 但三个月内吸烟时则须返还,此为 :附积极条件之解除条件
(4)甲对乙表示谓 : 若一个月内戒烟,则赠与车。 此为 : 附消极条件之停止条件


2.所谓"限定"继承的意思就是有多少还多少
所以D的答案是没错 乙 丙共同承担300万的清偿责任 另200万就不用还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3 21:33 |
ze2900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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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cloudlongsky于2008-01-13 20:22发表的 [民法] 请问几个民法的问题?:
请问各位先进几个民法的问题!

1.何谓 附积极 (或消极) 条件之解除 (或停止) 条件呢???
可否举例说明!!

2.甲为父亲,与子乙、丙 二人相依为命,甲死亡时留有财产三百万,债务五百万,而乙依法主张限定继承,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丙只共同继承三百万元之债务
b.因丙未主张限定继承,故应负五百万元之清偿责任
c.乙、丙应连带负五百万元之清偿责任
d.乙、丙应连带负三百万元之清偿责任

若依新修之限定继承法条来看,答案应该是乙、丙只需承担 300-500 = -200万吧!
但此题答案却为 D ,是答案错还是我观念错呢?
请前辈们依新修法及旧法为我分析一下,感恩~.......

感谢skydragon 大大说明,再详细一点解说,简单例子如下:

第一题
1、附积极条件之停止条件:
      例如:甲对乙表示:「若一年内结婚,则赠与A车。」乙允受之。
      ※「附积极条件之停止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之条件。
      ※乙「一年内结婚」为成就条件,赠与契约生效;若乙「一年内未结婚」为
          条件不成就,则赠与契约确定不生效力。
2、附消极条件之停止条件:
      例如:丙对丁表示:「若半年内戒吃槟榔,则赠与鼎及乌龙茶。」丁允受之。
      ※「附消极条件之停止条件」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之条件。
      ※丁「半年内戒吃槟榔」为条件成就,赠与契约生效;「半年内借步调吃槟榔」
          为条件不成就,赠与契约确定不生效。
3、附积极条件之解除条件:
      例如:戊对已表示:「赠与六法全书,但三个月内去网咖时则需返还。」己允受之。
      ※「附积极条件之解除条件」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法律行为失效之条件。
          己「三个月内去网咖」为条件成就,赠与契约失效。
          己「三个月内未去网咖」为条件不成就,赠与契约确定有效。
4、附消极条件之解除条件:
    例如:庚对辛表示:「赠与 B车,但一个月内考不上驾照则需反还。」辛允受之。
    ※「附消极条件之解除条件」指以某种事实之不发生为法律行为失效之条件。
    ※辛「一个月内考不上驾照」为条件成就,赠与契约失效;辛「一个月内考上
        驾照」为条件不成就,赠与契约确定生效。

第二题

1、依民法第1154条第1项规定:
      继承人得限定已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
2、结论:
      拿多少还多少,所以拿300万还300万。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3 22:14重新编辑 ]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3 21:53 |
victor_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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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追问一个问题...
题目中丙并无主张限定继承,
乙所提出的限定继承主张,
丙是否适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8-01-14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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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victor_180于2008-01-14 00:06发表的 :
想追问一个问题...
题目中丙并无主张限定继承,
乙所提出的限定继承主张,
丙是否适用?


依1月2日新公布的民法第1154条:

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
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人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一、于为限定继承前,已为概括继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期间。
为限定之继承者,其对于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

所以乙所提出的限定继承,丙连同适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1-14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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